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对於公然侮辱行为的正当防卫?
时间Wed Apr 22 18:27:08 2009
我只是闲闲没事突然想到这个问题,并没有要为特定政治人物辩护什麽XD
某立委的掌掴行为,因为没有成伤,在刑法上没有处罚规定,所以也不用
讨论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了(或许在民法上有讨论价值)。
我想到的案例是这样的:某甲在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不断辱骂在场的某乙,
某乙为了制止某甲继续辱骂,以手掌捂住某甲的嘴。试问某乙的行为是否
犯刑法上之强制罪?
自构成要件而言,首先会产生的疑问是:乙是否有使甲行无义务之事?或
许有人会说,甲并无公然侮辱他人之自由,此观刑法涉有公然侮辱罪之处
罚规定即知,故甲之自由并未受妨害。不过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因为,依照这种说法,只要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可以说「被害人并无
从事该行为之自由」,於是制止该行为之行为,都不会该当於强制罪之构
成要件。然而我们也知道,任何人均不得以维护社会、国家法益之名义,
实行「正当防卫」。但依照上述见解,若有他人正在为公然猥亵之行为,
吾人可以强制手段加以制止,而不会触犯强制罪,因为构成要件根本不该
当。如此一来,上述关於正当防卫范围的限制,岂非形同虚设?
因此,在上举之例,我认为某甲的自由仍然有受到妨害,亦即,某甲并无
忍受被某乙捂住嘴而不能说话的义务。
其次,自违法性而言,某乙之行为是否合乎正当防卫之要件?假设某甲的
行为确实构成公然侮辱,则应该可以认定存在有现在不法侵害。某乙用手
捂住某甲的嘴,可以使某甲无法继续辱骂自己,应该可以认为系有效的防
卫手段。
至於此一手段是否为客观必要?我目前还不能肯定,想听听各位板友的意
见。如获赐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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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63
1F:推 river2:摀嘴巴可以吧,之前有人问把他绑起来带去警察局,就有点... 04/22 18:53
2F:→ mamamio:掌掴就算不构成伤害,但还是"有可能"有刑319第二项的公然 04/22 20:53
3F:→ mamamio:侮辱问题吧...... 04/22 20:54
4F:推 mamamio:抱歉手残+脑残 刑309才对 04/22 21:00
确实如你所说,但是这比较有争议,所以我宁可把案例换成强制罪。
5F:推 kreuzritter:喂公子吃饼!最有爆点的是刑221有没有组却违法事由 04/23 00:06
※ 编辑: Okawa 来自: 218.166.26.217 (04/23 00:17)
6F:推 newboyz:我觉得应该是刑23但书,防卫过当吧..行为人应该先消极退避 05/03 23:16
7F:→ newboyz:或有无其他方式可先采取,以达伤害最小性.不然以後别人骂你 05/03 23:17
8F:→ newboyz:不就人人都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05/03 23:17
9F:→ newboyz:现在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挑唆防卫..故意激怒对方打自己,再 05/03 23:18
10F:→ newboyz:利用这个理由打对方,这就不得阻却违法事由~ 05/03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