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okafe (改天再取 今天想不到)
看板LAW
标题请问「着作权法」的问题
时间Wed Apr 22 00:29:29 2009
假设 我有台电视游乐器主机
我自行改造游乐器里的晶片
而这晶片是厂商所设置的防盗拷措施
改造後只供自己使用
我本身的行为违反了
着作权法第八十条之二第一项
但我未违反第八十条之一和第八十条之二第二项
不在第九十六条之一的刑法规范里
而是根据侵权的事实
需负起民事的赔偿责任
改过晶片的电视游乐器
我只使用在 读取正版软体 使用授权的软体
必需透过付费才能拥有的软体使用权 皆有付费
这种情况有侵犯到厂商的权利吗?
需负民事赔偿责任?
还是依据第八十四条
有侵权疑虑者可以要求防止
是否又该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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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81.62
※ 编辑: hitokafe 来自: 122.116.81.62 (04/22 00:33)
※ 编辑: hitokafe 来自: 122.116.81.62 (04/22 00:43)
※ 编辑: hitokafe 来自: 122.116.81.62 (04/22 00:45)
1F:推 wuowuo:你又没有商业用途何来违法之疑虑 04/22 09:40
2F:→ hitokafe:可是无利益的散布 也是侵权 虽然无商业行为 04/22 23:12
3F:→ hitokafe:所以才想明显的界定 侵权到底是以何为底限?? 04/22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