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97司票据法
时间Sat Apr 18 22:41:57 2009
※ 引述《miraculouss (轻飘飘飞上天)》之铭言:
: 二、甲签发本票向乙购买洗衣机,乙将该本票空白背书转让与丙以支付租金,丙将该本票
: 交付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其後,丁持该本票行使票据权利,试问:(97司)
: (一)丙应否负票据责任?(5 分)
: (二)乙得否以乙丁间缺乏原因关系为由行使抗辩权?(5 分)
: (三)若丁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前,已得悉甲乙间之洗衣机买卖契约已经解除,甲得否以此
: 为由,对丁为抗辩?或得主张丁系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15 分)
: 第二题中,两补习班均以票据行为无因性为由,主张乙不得行使原因抗辩: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7test/justice/L3-28.pdf
: http://www.paochen.com.tw/system/upload/TPDFs/970809-a19.pdf
: 惟管见以为,丙系以交付转让之方式移转票据权利於丁,於票据法上乙丁系直接前後手。
: 乙得依票据法13条反面解释,以乙丁为直接前後手为由,主张原因关系抗辩。
: 不知版上前辈意见如何?
喵了一下 这题拿16分 所以应该还算对吧..@@
直接前後手并没有区分 是怎麽样转让的 所以还是乙丙间为前後手 丙丁间为前後手
不会因交付转让而有不同
举例来讲 若B对发票人A的票据权利受有限制 其後以交付无偿让与C A能不能对C主张14ii
如果可以的话 很明显虽然BC间是交付 那还是前後手
所以正确解答 乙不能抗辩的原因很简单 因为乙丁间非前後手
所以作答层次是 : (一) 为促进票进流通 原则上不能以原因关系抗辩
(二) 例外前後手可主张
(三) 本件乙丁非前後手 自不得主张
: 附上相关判例两则:
: 73年台上 第 4364 号
: 票据债务人 (背书人) 以其自己与执票人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固为法之
: 所许,然背书人以发票人与执票人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则为支票为无因证券
: 之性质所不容。
: 46年台上 第 1835 号
: 依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债务人只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间所存抗辩之
: 事由,对抗执票人,若以其自己与执票人间所存抗辩之事由资为对抗,则非法所不许。本
: 件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所订购买香茅油之合约,已因香茅油输出不能而归於无效,则其
: 开具之价金支票自亦毋庸兑现云云,此种直接抗辩能否能立,原审竟恝置不论,徒以被上
: 诉人取得支票非出於恶意或诈欺,即谓上诉人不能主张免责自有未合。
: 以上,烦请高手解惑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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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79.205
1F:推 miraculouss:谢谢panda兄~ 04/19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