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pearl (夜织星-Sabrina)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加重结果犯的几个点
时间Sat Apr 18 17:04:43 2009
1.有关於加重结果犯的要件,除了依第十七条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和客观归责之外,更要求两者间须存在「特殊的风险关系」。
(谜之音:什麽叫特殊的风险关系啊?好抽象。
ex. 被害人为逃避行为人殴打而掉落山谷死亡,这样有特殊风险关系吗?
2.故意的基本行为+未必故意的加重结果,通说认为并非加重结果犯的类型,
因此行为人应就两个故意行为负责。
有疑问者,在林钰雄老师的文章中提到,
应区分两个前後行为的「罪质」是否相同。
(谜之音:什麽是罪质啊?是受侵害的法益吗?
(1) 罪质相同 ex.实行伤害行为中,主观犯意从伤害变更为杀害,直接论普通杀人
(谜之音:那前面的伤害行为不论伤害罪?还是有成立伤害但是被吸收?
(2) 罪质不同 ex.先奸後杀,有结合犯规定者论结合犯。无结合犯则个别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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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la:责任不同,本来两个部分的责任就是分开来跑的 04/18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