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o33 (路过)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猥亵行为?
时间Sat Apr 18 10:53:01 2009
※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之铭言:
: 「猥亵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以
: §224强制猥亵§227Ⅳ与幼年男女猥亵罪为例
: 两条的猥亵行为标准(定义)应该一样
: 差别只在於§224有强制,§227Ⅳ无强制
: 实务认为猥亵是指奸淫以外,一切『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
: 足自己性慾之有伤风化的色慾行为』
: 学者对於猥亵行为另有以下定义
: 「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满足性慾而使人厌恶或恐惧的行为。」
: 「行为人主观上有色慾意念,客观上有色慾动作。而所谓的色慾
: 动作,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耻感情的行为;第二,足以刺激或满足自己或
: 他人性慾之动作;第三,违反善良性道德之观念。」
: 请问实务的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之他人
: 是否指被害人?
这部分其实正确来说实务对於猥亵之定义是源自於散布猥亵物品罪之"猥亵"所做之定义
却於适用上一概用於第224及227之上~~才会出现是否引起该"他人"是否为被害人之疑义
: 参照之前有上新闻的强吻案件
: 高院与最高法院都认为亲吻尚不足以引起「告诉人」性慾,亦不足以满足被告性慾,
: 故客观上只是着手而未遂。
这有疑问?~ 是否应就其前阶段行为是否已构成"强制"行为为前提!
应就判决内文讨论~ 尽量少以新闻意见为意见!
比方说突然被袭胸的案子~之所以不成立并非不构成猥亵而系前阶强制行为不成立!
而新闻却断章取义认为袭胸不是猥亵行为(这也有待讨论!)
: 故「他人」应该是指被害人
: 则若被害人未因被告之猥亵行为而被「诱起性慾」,那是否就非猥亵行为?
: 遭强制猥亵之被害人怎会说自己有被诱起性慾?
: 幼年男女对被诱起性慾能否理解?
其实猥亵定义似应采"对被害人性自主权有所侵害"方有较广适用范围~个人所采意见!
如有违误敬请指导~~
: 实务上对此「漏洞」应如何处理?
: 不知道目前实务是否有修改「猥亵行为」的定义
: 愚见以为学者的见解较为周严,不会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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