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lliee (welli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厂房买卖纠纷请教
时间Thu Apr 16 15:25:24 2009
由於最近家人与他人买卖厂房发生纠纷,搞的有点烦,
所以PO上版上向各位大大请教一下。
为方便说明案由,所有人称均以甲、乙、丙来代替。
=============我是分格线=======================
案由:
某甲向某乙购买厂房,买卖价金100万元,
并以5张20万元分期支票支付,到期日为8/1、9/1、10/1、11/1及12/1
就在完成买卖程序後不久,有一天执行处的人来对厂房进行查封,
原因是某乙积欠国税局税金未依法缴纳,所以来查封。
执行处人员来查封时,某甲出示与某乙之买卖契约,所以当下并未查封。
但是过不久後,执行处发文,说某甲明知某乙欠税,却与某乙进行买卖,
损害国家债权,触犯刑法第356条,要求某甲进行说明并不得支付该笔价金。
某甲去文执行处说明,说明系於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才与某乙进行买卖,
支付价金之支票均已被某乙拿走并给了某丙,在票据具有无因性的情况之下,
无法不支付该笔价金。
但是後来,执行处又来函,表示由於支票尚未到期,
要求某甲要对这5张支票进行止付(该文亦有发给银行),
现某甲已发存证信函给支票银行,要求银行进行止付,但尚未获得银行回覆。
========以上为案子至目前的发展。==================================
我的想法与问题:
1.由於买卖契约上有注明,若某乙有债务问题,则该契约无效,
若某甲主张该契约无效(假设成立的话),整件事情,就回到原点,
某甲就与国税局无关,这样执行处是不是就可以来对厂房进行查封,
而某甲要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某丙呢??
2.若某甲不主张契约无效,并将买卖价金提存,缴给国税局
某甲能否以这个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某丙呢??
总不能叫某甲付两次钱,一次给国税局,一次给某丙吧。
请版上各位大大帮忙想一下,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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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207.170
※ 编辑: welliee 来自: 61.224.207.170 (04/16 15:25)
※ 编辑: welliee 来自: 61.224.207.170 (04/16 15:26)
1F:→ miraculouss:我觉得很奇怪,现在支票竟然有未注记"禁止背书转让"的 04/16 18:53
2F:→ miraculouss:可否说明原因? 04/16 18:53
3F:推 Eventis:只要买卖成立在取得执行名义之前,就没有356条的适用, 04/16 20:42
4F:→ Eventis:把赵琛老师刑法分则实用下册576页印下来寄回去, 04/16 20:42
5F:→ Eventis: ^9 04/16 20:43
6F:→ Eventis:然後跟国税局说谢谢再联络. 04/16 20:43
7F:→ Eventis:我承认我页数是直接抄判解的....(遮脸)....不过国税局真是 04/16 20:51
8F:→ Eventis:为了挖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到这个样子. 04/16 20:51
9F:→ Eventis:明明就普普通通的买卖,价金如果公平合理,也不过就所有人 04/16 21:00
10F:→ Eventis:正常的财产处分,找不到人挖不到那笔价金,就想到房子上. 04/16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