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Zlin (噜)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这种状况是否可离婚
时间Tue Apr 14 21:24:48 2009
※ 引述《estmon (西丝)》之铭言:
: 记得之前有通过关於结婚的法律
: 只要去登记...有两个证人
: 不用结婚仪式就可以算结婚
: 但是我有个问题
: 我和我老公
: 大概四年前
: 是在这条法律通过之前去结婚的
: ~~~~~~~~~~~~
: 那时候
: 我有了小孩
: 我老公就拿个结婚证书
: 随便找两个证人盖一盖
: 然後就拿去户政事务所登记了
: 两个证人也没见过面
: 也没有举办婚礼 ...
: 这个婚姻应该是无效的吧
: 因为我们之间的问题
: 所以我很想离婚
: 但是老公不肯
: 可是我已经到无法和他一起生活的地步了
: 请问我要如何跟他离婚??
: 除了去法律诉请婚姻无效外/?
: 还有什麽途径离婚
: 这样我们算伪照文书吗....
民法第九八二条 修正前规定
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
新修正规定为: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
关为结婚之登记。
新修正规定於公布(96.5.23)後一年施行
但您说您四年前结婚 因此您适用旧法
旧法结婚采仪式婚
因此为结婚之登记却无仪式者,"推定"其已结婚
系采推定效力,换言之,推定结婚具备形式要件,而非推定结婚有效
是故.倘可证明未要件欠缺即可推翻
另依最高法院84台上829号
两造曾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有户籍登记部誊本为证
固可推定其已结婚,然若有证据以资证明其未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之法定
结婚要件时,非不得推翻其推定.
故,可提起民事诉讼法第568条,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另您问是否因此有伪造文书
按伪造文书 须是无制作权之人冒用他人名义为之
今 两位皆以自己名义於结婚书上签名
并不该当"伪造"
因此无成立伪造文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0.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