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a (帮助帮助教唆帮助教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相关问题
时间Tue Apr 14 21:16:38 2009
※ 引述《dinkum (微光)》之铭言:
: 最近在演练实例题的时候,遇到了瓶颈,三番两次和同学讨论却愈来愈混乱T_T,
: 询问相关科系的老师也仍然没有结论。
: 所以,想来板上请教各位,帮助我厘清观念,
: 因为我觉得当很多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一个情境之中,就会变得复杂......
: 我阅读过相关理论的书籍,可是还是有些疑问,麻烦各位了。
: 1. 猎人甲、乙素与林务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约而同到森林打猎,发现丙正在森林中
: 散步。甲、乙认为机不可失,分从不同方向,在毫无约定的情况下,几乎在同时间各开一
: 枪,分别击中丙之心脏及脑干。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监定报告,甲、乙之枪击行为均足
: 以单独致命。但依侦查结果,无法确定甲、乙何人先开枪。试论甲、乙应如何论罪。
: 我的想法:甲与乙两人皆需负杀人既遂之刑责,得依刑法第271条论处。
: 这题我比较可以确定,只是在无法确定谁先开枪的前提下,
: 是不是以"条件理论修正版"来解释其因果关系就可以解决了?
嗯,这个问题这样看吧 ...
以传统,最原始的条件论,完全以事实上,自然界的因果律来看,记得那几个判断规则吗?
"对於一具体结果之发生,所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个条件,都称为造成此一结果的因。
倘若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结果仍会发生,则不具被因果关系。"
这句话挺文言的,举个实例,甲拿刀子刺入乙的心脏时,丙正好经过目睹这一切。以条件
论的公式来说就会这样讲:
"对於乙死亡的结果来说,不可以想像如果没有甲拿刀子刺入,乙仍会死亡。但可以想像即
使丙不经过,乙仍然会死亡。"
回到你这个问题,如果依条件说传统版,甲可以主张自己不存在,丙仍会死於乙的枪下;反
之,乙亦可以主张自己不存在,丙仍会死於甲的枪下。因此,两人对於丙的死亡都可以主
张无因果关系,但两人主观上皆出於杀人故意,故两者均论以杀人未遂。
但这样是不是有点怪呢? 所以才会有修正版,其实修正版只是说,甲乙你们两个混蛋皆不
能如此主张罢了。解决之道是要具体检验,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丙的死亡,如果可以确定
是甲,那麽甲既遂,乙未遂;如果确定是乙造成丙死亡,那麽乙既遂,甲未遂。但依你的
题意,在无法确定情况下,依有利於行为人之原则,两人皆论以未遂。
所以并不是一定就两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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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79.195
1F:推 dinkum:真的很感谢所有提出见解给予指教的各位:) 我的观念还需要 04/16 18:50
2F:→ dinkum:念得更清楚才行。 04/16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