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金大帅)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相关问题
时间Tue Apr 14 14:08:07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BGlala (逼居拉拉)》之铭言:
: : 因为甲乙事前并无相约,谁也不知道谁会开枪,同时开枪造丙死亡的结果产生
: : 属於异常的因果实现历程,不可以客观归责,既然客观构成要件不具备
: : 那就是未遂。在双方都可以主张罪疑唯轻的情形下,甲乙分别成立杀人罪未遂犯
: 观念混淆了吧 哪有什麽异常不异常 那是条件关系後
: 再去判断 相当关系/客观归责 的事
: 本件就是在不知道谁先开枪下 罪疑唯轻 条件关系就没了
: 没什麽相不相当 异不异常 是不是客观可归责 以上都是在有条件关系下谈的事
: 然後顺便回应 择一的因果关系的看法也不正确
: 择一因果关系是在可以确定"事实"是 两人是同时的时候 造成条件关系不合理 才用来修正
: 不过 今天依罪疑唯轻 以甲的案件来讲 已经确定是乙先开枪 乙造成丙死亡的
: 在这样的事实下(乙的开枪造成丙死亡)) 哪有什麽择一关系可言
: 乙的案件亦同
: 所以甲乙皆无条件关系 皆为未遂
: 简单来讲 要先确定"事实"是什麽 才来运用条件关系或择一关系修正
1.不觉得这样论罪很不合理吗?
本来甲乙单独做的行为都可以成立杀人既遂
仅因偶然间几乎同时做,两个人就都变成未遂
这违反一般人的法律感情吧
2.被枪打到并不会立刻死亡啊
既然甲乙几乎同时开枪命中
不论谁先打到,另一人打到的客体也还是人啊,并不是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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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20.102
1F:推 Eventis:另外一个人打到的时候客观上已经死了,另一枪只是射杀屍体. 04/14 14:41
2F:→ Eventis:详见陈志龙老师的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及选择确定,有个类似有 04/14 14:42
3F:→ Eventis:趣的例子. 04/14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