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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Glala (逼居拉拉)》之铭言: : : 1. 猎人甲、乙素与林务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约而同到森林打猎,发现丙正在森林中 : : 散步。甲、乙认为机不可失,分从不同方向,在毫无约定的情况下,几乎在同时间各开一 : : 枪,分别击中丙之心脏及脑干。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监定报告,甲、乙之枪击行为均足 : : 以单独致命。但依侦查结果,无法确定甲、乙何人先开枪。试论甲、乙应如何论罪。 : 因为甲乙事前并无相约,谁也不知道谁会开枪,同时开枪造丙死亡的结果产生 : 属於异常的因果实现历程,不可以客观归责,既然客观构成要件不具备 : 那就是未遂。在双方都可以主张罪疑唯轻的情形下,甲乙分别成立杀人罪未遂犯 观念混淆了吧 哪有什麽异常不异常 那是条件关系後 再去判断 相当关系/客观归责 的事 本件就是在不知道谁先开枪下 罪疑唯轻 条件关系就没了 没什麽相不相当 异不异常 是不是客观可归责 以上都是在有条件关系下谈的事 然後顺便回应 择一的因果关系的看法也不正确 择一因果关系是在可以确定"事实"是 两人是同时的时候 造成条件关系不合理 才用来修正 不过 今天依罪疑唯轻 以甲的案件来讲 已经确定是乙先开枪 乙造成丙死亡的 在这样的事实下(乙的开枪造成丙死亡)) 哪有什麽择一关系可言 乙的案件亦同 所以甲乙皆无条件关系 皆为未遂 简单来讲 要先确定"事实"是什麽 才来运用条件关系或择一关系修正 : : 2. 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 : : 被打伤,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试问甲、乙各应 : : 负何刑责? : : 我的想法:(1)甲对乙是故意未遂,可是伤害罪没有未遂的...难道要判甲无罪吗? : :    : :       要以什麽罪名处罚他呢? : :       : 客观上产生结果,且结果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伤害罪在行为人 : 为行为时明知会有事实产生仍为之,已经具有故意。故甲成立伤害罪 : 根本不需要去论乙,如果论以代表你双重评价甲的行为,记住!这是伤害罪 : 不是伤乙罪      : :      (2)甲对丙是过失伤害,属於打击错误的问题。(可是这好像不是甲使 : :        用方法的问题,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结果,也算打击错误吗?) : :         另外,有没有可能,甲其实是加重结果犯?(故意+过失) : 甲对丙成立伤害罪,根本没有打击错误的问题,他行为时知道他打人,结果也打到人了 : 不是故意是什麽?? 不是说故意要知且欲吗? : 如果要以错误理论来论的话 : 1.林山田老师的说法:属於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 : 2.柯耀程老师的说法:属於同类客体侵害错误,不以错误论 : 应以柯老师之说法较为可采 这边就打击错误 伤害的对象是人没错 但构成要件的故意 包括因果流程 故意的对象已特定在某个客体 但没打到该客体 跟客体错误的差别是 在客体错误 故意的对象 就是你要描准的那个客体 你就是要打你前面的那一位 并没有错误 只是人别的误认 这像是民法的动机错误 这个刑法构成要件中并不管 所以 同样是等价的错误 打击错误主客观没有完全对应 客体错误 有 今天 甲已经特定对象 故意存在於特定客体乙 但打中丙 所以是打击错误 你的 "行为时知道他打人,结果也打到人了" 所以就是伤害既遂 这应该是黄荣坚的说法吧? 他等於没区分打击 客体错误 所以 要嘛你就直接说 想打人也打到人就是有故意 这样就是黄的说法 但如果说 没有打击错误问题 恐怕不是林老师 (柯我不清楚)的说法 你这样的说法有点矛盾 如果"行为时知道他打人,结果也打到人了 所以没有打击错误问题" 那什麽情况下可以产生等价打击错误 我想不太到 : :      (3)乙对丙属於避难过当,因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来保护与自己相当的法益 : :    : :        。乙对丙是过失伤害,但可依情况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责。 : :       (为甚麽和甲对丙一样都是过失伤害?总觉得哪里怪怪的) : 甲对丙成立的并非过失伤害而是普通伤害 一样 如果是打击错误 依照通说看法 就是对目标客体未遂 打中客体未遂(但还要看情况就是 依pupple 许玉秀的看法 还要看 是不是可以预见会打到其他人 有可能对非目标客体还是构成间接故意 ex一群人挤在一起 对其中某一人开枪 本就很可能打到其他人 ) : 乙对丙了不起成立避难过当,按三阶论法理,仅得量刑时考虑而已 : : 3. 寡妇甲为生活所迫,携同其五岁孩子乙,拟跳海自杀。在悬崖上,甲妇对乙童说:「 : : 跟妈妈一起死好吗?」,乙童应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为路人救起,但乙却为海浪卷去 : : ,葬身海底。甲之刑责如何? : : 我的想法:根据刑法第275条加工自杀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诺而杀之,处一年以上七年 : :      以下有期徒刑。(较普通杀人罪刑度轻) : :      可是本案中,五岁孩童不具承诺能力,不能理解放弃法益保护的意义与其 :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弃,故不适用刑法第275条,甲应负起普通杀人 : :      既遂罪。 : :      (我不知道应该要判甲普通杀人罪还是加工自杀罪?因为本案和定义好 : :       像不同。) :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谁可以帮我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 加工自杀罪的嘱托,要有明确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嘱托并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确之轻生意思 : 甲成立杀人罪,无法使用275的减轻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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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nda101 来自: 220.136.188.148 (04/1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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