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kum (微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相关问题
时间Mon Apr 13 21:21:11 2009
最近在演练实例题的时候,遇到了瓶颈,三番两次和同学讨论却愈来愈混乱T_T,
询问相关科系的老师也仍然没有结论。
所以,想来板上请教各位,帮助我厘清观念,
因为我觉得当很多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一个情境之中,就会变得复杂......
我阅读过相关理论的书籍,可是还是有些疑问,麻烦各位了。
1. 猎人甲、乙素与林务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约而同到森林打猎,发现丙正在森林中
散步。甲、乙认为机不可失,分从不同方向,在毫无约定的情况下,几乎在同时间各开一
枪,分别击中丙之心脏及脑干。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监定报告,甲、乙之枪击行为均足
以单独致命。但依侦查结果,无法确定甲、乙何人先开枪。试论甲、乙应如何论罪。
我的想法:甲与乙两人皆需负杀人既遂之刑责,得依刑法第271条论处。
这题我比较可以确定,只是在无法确定谁先开枪的前提下,
是不是以"条件理论修正版"来解释其因果关系就可以解决了?
2. 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
被打伤,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试问甲、乙各应
负何刑责?
我的想法:(1)甲对乙是故意未遂,可是伤害罪没有未遂的...难道要判甲无罪吗?
要以什麽罪名处罚他呢?
(2)甲对丙是过失伤害,属於打击错误的问题。(可是这好像不是甲使
用方法的问题,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结果,也算打击错误吗?)
另外,有没有可能,甲其实是加重结果犯?(故意+过失)
(3)乙对丙属於避难过当,因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来保护与自己相当的法益
。乙对丙是过失伤害,但可依情况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责。
(为甚麽和甲对丙一样都是过失伤害?总觉得哪里怪怪的)
3. 寡妇甲为生活所迫,携同其五岁孩子乙,拟跳海自杀。在悬崖上,甲妇对乙童说:「
跟妈妈一起死好吗?」,乙童应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为路人救起,但乙却为海浪卷去
,葬身海底。甲之刑责如何?
我的想法:根据刑法第275条加工自杀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诺而杀之,处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较普通杀人罪刑度轻)
可是本案中,五岁孩童不具承诺能力,不能理解放弃法益保护的意义与其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弃,故不适用刑法第275条,甲应负起普通杀人
既遂罪。
(我不知道应该要判甲普通杀人罪还是加工自杀罪?因为本案和定义好
像不同。)
==> 我是不是想多了......谁可以帮我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110.159
※ 编辑: dinkum 来自: 61.229.110.159 (04/13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