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诉讼法 这是单一案件吗?
时间Fri Apr 10 08:39:58 2009
: 这样的说法有点疑问,
: 首先,强制猥亵和强制性交能不能相互认为事实上同一就很有问题,
应该ok的啦 性交变强盗都可以 没道理猥亵变性交不行@@
: 其次,告知罪名变更却没有引用300条,我目前好像还没有看过这样做的,
: 不过可能是我看得太少,这点还需要确认。
: 一部扩张和一部减缩不适用300条,就是没有变更法条的问题,
: 简单说,不具备案件同一性,
: 其实这要理解不困难,单一性和同一性切开理解就好了,
: 所谓起诉范围扩张,指的是在案件单一的条件下,
: 检察官仅起诉一部犯罪事实,说更明白点,
: 接续犯、继续犯、集合、结合、吸收、想像竞合犯,
: 以及基於新旧法比较後适用连续犯与牵连犯的案件,
: 起诉一部及於他部,
: 300条指的是案件同一,也就是要看「事实」是否同一,
: 这边要看法益攻击、侵害目的等等...,
: 同一的话就可以变更;
: 更简单的说,单一性考量了罪数的问题,同一性基本上并没有考量,
: 并参考: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五七号判决
: 「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有罪之判决,得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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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每个派决 几乎都会讲到300条--有罪判决 ;也已有不少判决强调
有罪判决才能用300条
所以我有个疑问 先不讲一部扩张 一部减缩
在法院认为事实上同一的情形 随便想要举什麽例子都行
变性交不行的话 那就实务曾肯认的性交变强盗吧 这不是重点
法院在觉得检察官起诉事实的法律评价 应该要变更的时候
到底会不会依刑95条告知罪名变更? (88台上832肯认除了要引300 还要95and辩明机会)
但法院在变更後 顺序上一定是先告知 然後之後再审理才确定有罪无罪
那有罪的时候 判决书要引300条
没罪的时候 原本的95告知罪名变更 应该也是有做的吧
起诉法条不知道有没有变更 (毕竟最後判决书下的应该也还是强盗无罪 而不是性交无罪
应该没错吧?) (虽然就最後不会引300条)
然後回到一部扩张的情形 这时候 一样不能引300条 (既实务严格区分)
不过95条也一样不用做吗?
: 之犯罪事实,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之法条,其所谓
: 犯罪事实,系指单纯一罪之单一事实及实质上一罪
: 之全部犯罪事实而言,始有变更起诉法条之适用。
: 亦即在不扩张及减缩原诉之原则下,法院得就有罪判
: 决,於不妨害基本社会事实同一之范围内,自由认定
: 事实,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之法条而言。」
: 当然啦,如果理解成类似「诉讼标的」情形,
: 就会显得很诡异,因为诉讼标的就是诉讼标的,
: 哪有前後比较或单一个时间点比较就变得不一样的,
: 不一样的理论上只是法律评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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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kehunting:这个喔 很多法院会请检察官"更正" 04/12 14:42
2F:→ ikehunting:甚至有公诉人自己"更正"或缩减、送并办的 04/12 14:42
3F:→ ikehunting:笔录上记载还是多半会写法官谕知某部分如何如何 04/12 14:44
4F:→ ikehunting:要简单的说有95罪名变更告知 但最後判决300没引 04/12 14:45
5F:→ ikehunting:我认为也不能算错 04/12 14:45
6F:→ ikehunting:这部分在这打字讨论有够麻烦..先说到这 请见谅= = 04/12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