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a (小恶魔)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诉讼法 这是单一案件吗?
时间Fri Apr 10 01:08:22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铭言:
: : ^^^^^^^^^^^^^^^^^^^^^^^^^^^^^^^^^^^^^^^^^^^^^^^^
: : 题外话 针对您回的这一句 我也一直有个疑问
: : 您说有267的情形 就不适用300
: : 试举例如下
: : 旧法时期(仍有连续犯)
: : 检察官起诉被告1月1日一次偷窃行为
: : 院方认为有连续偷窃之情形(1月1日、1月2日、1月3日) 且均有罪
: : 这时候依照实务之公式 会有审判不可分 (267的适用)
: : 难道这时候就不用300条了吗?
: : 因为院方已经多加了一个56条(旧法) 这样不算变更起诉法条吗?
: : 这样难道不用告知、辩明、引用吗?
: : 实务见解所谓 「一部扩张、一部减缩」不生300条适用的见解
: : 怎麽想怎麽怪
: 实务见解严格区分 一部减缩 一部扩张 300条变更起诉法条 想必应该是知道齁
: 但我觉得 所谓一部扩张不适用300条的意思
: 是判决书中不用引300条
: 这就好比说 举个例子 在检察官起诉强制猥亵
: 法院觉得应该是强制性交(事实上同一)
: 然後最後认为强制性交不成立 判无罪
这里我觉得怪怪的 应该是法院认为一罪且两部皆有罪时 才有一部扩张
而在这个时候 实务是认为不适用300条程序 直接下强制性交有罪判决
: 那300条 只适用在有罪判决 所以当然判决书不能用300条
: 但这不代表 法院改依强制性交审理的时候
: 不用依95条告知罪名变更 不用给予辩明机会 只是不用引300条而已
: 所以回到267起诉一部扩张情形 是不能引300条
: 但法院95条告知罪名有变更 给予辩明机会 这些还是要做的
: 所以 重点在於95条告知罪名变更 并给予辩明机会
实务上是认为这种情况下不用告知 因为不适用300条
但是学者认为会有突袭裁判 故林钰雄老师认为还是需要践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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