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诉讼法 这是单一案件吗?
时间Thu Apr 9 23:33:08 2009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铭言:
: ※ 引述《alla (小恶魔)》之铭言:
: : 我认为这里属於一部扩张 所以不生300条变更问题
: ^^^^^^^^^^^^^^^^^^^^^^^^^^^^^^^^^^^^^^^^^^^^^^^^
: 题外话 针对您回的这一句 我也一直有个疑问
: 您说有267的情形 就不适用300
: 试举例如下
: 旧法时期(仍有连续犯)
: 检察官起诉被告1月1日一次偷窃行为
: 院方认为有连续偷窃之情形(1月1日、1月2日、1月3日) 且均有罪
: 这时候依照实务之公式 会有审判不可分 (267的适用)
: 难道这时候就不用300条了吗?
: 因为院方已经多加了一个56条(旧法) 这样不算变更起诉法条吗?
: 这样难道不用告知、辩明、引用吗?
: 实务见解所谓 「一部扩张、一部减缩」不生300条适用的见解
: 怎麽想怎麽怪
: : 致死部分与伤害部分具有单一性 故既判力扩张及於致死部分
: : 所以不能再重新起诉
: : 而死亡结果是在判决确定後 故也不具备有再审之条件
实务见解严格区分 一部减缩 一部扩张 300条变更起诉法条 想必应该是知道齁
但我觉得 所谓一部扩张不适用300条的意思
是判决书中不用引300条
这就好比说 举个例子 在检察官起诉强制猥亵
法院觉得应该是强制性交(事实上同一)
然後最後认为强制性交不成立 判无罪
那300条 只适用在有罪判决 所以当然判决书不能用300条
但这不代表 法院改依强制性交审理的时候
不用依95条告知罪名变更 不用给予辩明机会 只是不用引300条而已
所以回到267起诉一部扩张情形 是不能引300条
但法院95条告知罪名有变更 给予辩明机会 这些还是要做的
所以 重点在於95条告知罪名变更 并给予辩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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