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诉讼法 这是单一案件吗?
时间Thu Apr 9 19:55:47 2009
※ 引述《alla (小恶魔)》之铭言:
: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铭言:
: : 甲开车过失伤害乙
: : 检察官起诉甲过失伤害
: : 法院审理时 发现乙伤重而死(与车祸有因果关系)
: : 这时候 是用300条 变更起诉法条吗?
: 我认为这里属於一部扩张 所以不生300条变更问题
^^^^^^^^^^^^^^^^^^^^^^^^^^^^^^^^^^^^^^^^^^^^^^^^
题外话 针对您回的这一句 我也一直有个疑问
您说有267的情形 就不适用300
试举例如下
旧法时期(仍有连续犯)
检察官起诉被告1月1日一次偷窃行为
院方认为有连续偷窃之情形(1月1日、1月2日、1月3日) 且均有罪
这时候依照实务之公式 会有审判不可分 (267的适用)
难道这时候就不用300条了吗?
因为院方已经多加了一个56条(旧法) 这样不算变更起诉法条吗?
这样难道不用告知、辩明、引用吗?
实务见解所谓 「一部扩张、一部减缩」不生300条适用的见解
怎麽想怎麽怪
: : 因为我一直有个疑问 过失致死和过失伤害的事实是同一案件的范围吗?
: : 又假设
: : 法院判决甲过失伤害确定後 乙才死亡(也是和车祸有因果关系)
: : 这时又该如何处理?
: 致死部分与伤害部分具有单一性 故既判力扩张及於致死部分
: 所以不能再重新起诉
: 而死亡结果是在判决确定後 故也不具备有再审之条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234
※ 编辑: maggot 来自: 140.112.4.234 (04/09 19:56)
1F:推 env:引用300条的标准不是罪名吗?只要罪名不同就得引用~ 04/09 21:06
2F:推 alla:实务上认为 只有罪名才有需要变更法条 04/10 01:03
3F:→ maggot:那如果是想像竞合一部扩张类型 罪名不就改变了吗? 04/10 01:16
4F:推 alla:既然是一部扩张 就没有变更问题押 04/10 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