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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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司法/刑诉/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与既判力
时间Mon Apr 6 12:50:00 2009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课业] 司法/刑诉/案件单一性与同一性
时间: Mon Apr 6 12:49:23 2009
关於刑诉上的单一性同一性问题有两个疑问想不通想请教
想了解实务与传统通说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不过某程度是感觉可能自己有点过度钻牛角尖xd
(ㄧ) 关於第一个问题 是单一性与既判力物之范围的两个公式搭配起来的关系
首先列出两个常见到的传统基本公式
1.犯罪事实ㄧ部起诉者 法院认ㄧ罪时:(267)
倘起诉部分无罪不受理或免诉,无起诉不可分,不得就未起诉部分审判
(因有罪与有罪始生不可分关系)
2.既判力是否及於未经审判之部分:(302)
若ㄧ部无罪,免诉判决确定者 分别情形而定
若为ㄧ行为一罪 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再行起诉
将上述1.2公式搭配起来 举一个实例: 倘甲朝乙接续挥了2拳 (第一拳挥空)
若检察官起诉书犯罪事实只写到第一拳 而法官其後认为该拳没有打中系挥空
这时依照公式1因起诉之犯罪部分无罪(伤害未遂不罚) 所以起诉部分不及於他部第二拳
然後依公式2 既判力即於第二拳 不得提起後诉
疑问:
那如果这样倘检察官审判中发现 因此才要补上第二拳的部分
感觉就好像没辄了因若检察官纵想要函请并办 也会因公式1而因此不被认起诉效力所及
然後既判力又及於 因此1 2 公式搭起来 变成纵然审判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既无法审理
但又会为既判力所及而无法再处理 所以第二拳这部分纵然审判中发现也只能没辄
这样的结果 感觉是不是是有点不合理 所以觉得有点奇怪
类似的问题比如在一行为数罪(想像竞合)的情形
如在这边用实务见解一部无罪 既判力依一行为仅受一次处罚仍及於全部(67年10次决议)
相同的 审判中如果发现有想像竞合的他部犯罪事实 检察官想要补上
同样的,因为一部无罪没有单一性 起诉效力不及 但之後既判力又及於
所以相同的 感觉审判中所发现的想像竞合他部犯罪事实
只要原起诉之ㄧ部无罪 不管是想函请并半还是追加起诉 那也没辄
所以觉得有点疑惑~~
还是说这时候会以同一性处理 认为犯罪事实同ㄧ(事实上同一:诉之侵害性及目的)所以
可以以变更起诉法条(不过实际上在此例法条其实也没变,都是伤害罪)处理?
接着那如果可以的话 单一性与同一性的关系是什麽?
因为如果可以的话 在此例中前面依单一性认为不为起诉效力所及
那其後又以同一性认为可以审理
那到底在符合同一性的范围中有无为起诉效力所及(毕竟似乎不能违反控诉,弹劾原则)
如果认为在同一性范围中变更法条仍然认为是起诉效力范围
那在本案所举的例子中前後就似乎有点冲突 依单一性认为不为起诉效力所及
依同一性(事实上同一)则是
(二) 关於第2个问题 是有关案件同一性分法律上同一事实上同一的部分
在事实上同一的部分 现在是以依犯罪事实之诉之目的及侵害性内容为认定
那我的疑问是 依照传统通说与实务(先不论新学说)
这边事实上同一的情形 是否包括实体法上数罪的情形
(张丽卿月旦134期中提及依实务上诉之目的及侵害性内容操作结果与新学说上
的自然生活历程差不多 都是由侵害时间地点客体侵害目的具体判断..)
ㄧ般讨论事实同一比较常在讨论的似乎是ㄧ样的物理动作中的法律评价是抢夺还杀人
猥亵还强制性交..等
那我疑问题地方是是否包括其他紧邻的不同的物理动作部分 尤其是数罪的情形
比如甲打乙後 要准备离开之际又紧接着另行起意再打乙 或 丙酒驾其後并因此肇事逃逸
即检察官只起诉甲ㄧ开始打乙的部分 及甲酒驾的部分
那其後若就另行起意的部分或肇事部分要提起後诉是不是就已为既判力所及 要免诉
及若诉讼中发现 法院可否依变更法条处理(其实似也不是狭义变更 是想要再另外追加)
那接着 如果可以的话
犯罪事实一部或他部(应该是广义的他部吧?,因系数罪并非267条单一性问题)
是不是只要是同一性的范围 都为起诉效力所及?
如果是的话 那如果不是法院自己发现 而是检察官诉讼中发现
虽不是单一性案件 但如果属同一性部分 应该也不能自己追加起诉罗?
只能请法院变更(追加)起诉法条
对实务和传统通说究竟如何运作单一性与同一性想要了解
多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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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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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115.225 (04/06 13:19)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115.225 (04/06 15:18)
1F:推 env:第一题公式思考错误~既判力=实体确定力~不会再免诉判决上产生 04/07 07:44
2F:推 chuckyer:太长了 不过你挥两拳只能算是一行为 跟单一案件无关 04/07 07:45
3F:→ env:阿~打错~ 04/07 07:45
4F:推 env:你的第一公式怪怪的~无起诉不可分~却又不得就未起诉部分审判? 04/07 08:00
5F:→ env:要有起诉不可分~才会产生实体上的确定力吧?才会被既判力所及 04/07 08:02
6F:→ env:而且是当一罪=一诉~并且有罪与有罪不可分时=单一案件 04/07 08:06
7F:→ env:照你所说的接续犯那边~是无罪与有罪~自然不生单一案件问题 04/07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