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john (平平)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证券交易法第43条的解释方式
时间Sat Apr 4 13:55:37 2009
====
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
应於取得後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
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
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後,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
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
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 例者,除符合
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 与前项之一定
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
我的问题在第一项
第一项是否并没有规定是要在公开收购的状况下进行呢?
私下收购未超过百分之10时不用照第一项不用向主管机关申报?
但是如果公开收购的状况下 第二项规定 只要符合那三种状况也不用申报?
而且根据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又说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於五十日内
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指的是 如果说是想要取得该公司发行股20%以上的人
就必须要用公开收购的方式罗?
想确认自己的理解对不对 我承认自己是在做作业 但是因为不是相关科系
所以希望有能者可以指点迷津> <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29.250
1F:→ ichbinilka:你把私募的规定看清楚应该就能厘清你的问题了 04/04 17:52
2F:→ smaljohn:感谢指点 04/04 23:27
3F:→ smaljohn:啊等等 不对 我的问题是在简易合并的前提下 04/05 01:17
4F:→ smaljohn:跟私募的规定是同样的吗? 04/05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