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scccplay (雷崎)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行政刑罚的疑问
时间Thu Apr 2 19:38:37 2009
各位大大好~^^ 我非法系的背景,所以在查询法律条文时,有时侯会无法融会贯通
,想请教各位有法律专长的大大们~虚心求教~希望能得到答案^^
(问题)
最近我读到行政罚法中的条文第26条的内容: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略)。
(1)这条文的意思是否是说~若同一行为犯了刑法与行政法规上二者的条文,而处罚的
取舍上,是以刑法的法条为处罚依归,也就是刑法吸收了行政法,这观念是否正确?
(2)若这观念为正确,我产生的疑问为,若犯人所犯的罪刑在行政法上是属於"行政刑罚
那还是以到刑法为准吗?? 若是以刑法为准,为何还要有行政刑罚
(举例):针对某犯罪行为产生"致人为死"的结果,而法定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但若
以刑法来说271条的杀人罪来说,法定刑最高是死刑,那回到行政罚法26条~应以刑法的
杀人罪来做为宣判的依归,那为何还要设行政法上的行政刑罚呢?
(3)若犯人未来遭受法院宣判,是以行政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为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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