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eetplus (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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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录取公司缴交保证书一问
时间Sat Mar 14 21:39:14 2009
※ 引述《v0952720778 (祥仔)》之铭言:
: 烦请各位法律板上的大大...帮我看一下保证书内容...
: 小的最近刚收到OFFER...从退伍到现今约找了4个多月...
: 为偏机械的业务....试用期约37XXX...
: 录取了之後...该公司需要签核一份保证书...
: 内容约约为: 需要有保证人...为自己的父母...
: 说明保证人愿提供本人所有之房地产....
: 所附的土地及建筑位所有权状"影印本一份"...
: 作为我 於该公司服务期间之连带保证...
: 然後保证书约提到...
: 1.本保证书为本公司雇用员工慎重起见均需填具保证书一份
: 2.保证人须对被保人之操守信用行为负完全责任...
: 如有窃盗公款...XXX 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 3. 其他项次比较没有重大要点...
: 烦请板上大大给小弟一些这方面的资讯...
: PS:主要是该职务会收到一些款项及现金...该公司为了保障自己...
: 而该公司员工约70多人每个人也都有签署...该公司成立64年之多了...
: 请半上大大帮忙一下 感恩....^^
这是民法称的人事保证
第 二四 节之一 人事保证
第 756-1 条 (人事保证之定义)
称人事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他方之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
而应对他方为损害赔偿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之契约。
前项契约,应以书面为之。
第 756-2 条 (保证人之赔偿责任)
人事保证之保证人,以雇用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者为限,负其责任。
保证人依前项规定负赔偿责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其
赔偿金额以赔偿事故发生时,受雇人当年可得报酬之总额为限。
第 756-3 条 (人事保证之期间)
人事保证约定之期间,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缩短为三年。
前项期间,当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证未定期间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间为三年。
第 756-4 条 (保证人之终止权)
人事保证未定期间者,保证人得随时终止契约。
前项终止契约,应於三个月前通知雇用人。但当事人约定较短之期间者,
从其约定。
第 756-5 条 (雇用人负通知义务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应即通知保证人:
一、雇用人依法得终止雇佣契约,而其终止事由有发生保证人责任之虞者
。
二、受雇人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雇用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并经雇用人向
受雇人行使权利者。
三、雇用人变更受雇人之职务或任职时间、地点,致加重保证人责任或使
其难於注意者。
保证人受前项通知者,得终止契约。保证人知有前项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 756-6 条 (减免保证人赔偿金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减轻保证人之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一、有前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而雇用人不即通知保证人者。
二、雇用人对受雇人之选任或监督有疏懈者。
第 756-7 条 (人事保证契约之消灭)
人事保证关系因左列事由而消灭:
一、保证之期间届满。
二、保证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三、受雇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四、受雇人之雇佣关系消灭。
第 756-8 条 (请求权之时效)
雇用人对保证人之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756-9 条 (人事保证之准用)
人事保证,除本节有规定者外,准用关於保证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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