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eetplus (小九)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什麽是台上字和台字?
时间Sat Mar 14 21:34:37 2009
※ 引述《tripleplay (tp)》之铭言:
: 请问常常会看到裁判字号上有:
: XX年台上字第XX号 或 XX年上字第XX号
: 请问台上与上有什麽样的意义?
: 是不是"台上字"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上字"表示高等法院的判决?
: 还是"台"这个字仅表示此判决是在播迁来台湾後所做的判决,
: 也就是说"台"表示台湾?
: 所以"上字"就代表不是在台湾的法院所做的判决?
: 请各位解惑!谢谢
你说的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
你可以上法源去看看就会知道
台上字一定是最高法院判决
但如果只有上字的话 如果是民国三十八年前的 都是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字号: 18 年 上 字第 2633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1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债权之行使,通常虽应对特定之债务人为之,但第三人如教唆债务人合谋
,使债务之全部或一部陷於不能履行时,则债权人因此所受之损害,得依
侵权行为之法则,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
如果是之後的 通常是高等法院判决
不过一般很少人会去引用高等法院的判决
除非是打官司的时候 实在是没有其他的最高法院判决可以援用
才会拿出来用
裁判字号: 97 年 上 字第 147 号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日期: 民国 98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参酌民法第 191 条之 3 制定之立法理由,乃因近代企业发达,科技进
步,人类工作或活动之方式,伴随繁荣而产生危险之机会大增,诸如工厂
业者排放废水废气、桶装瓦斯业者装填瓦斯、爆竹厂商制造爆竹等等,而
彼等从事危险事业者系制造危险之来源,某种程度上亦能控制危险,且经
由从事危险活动而获取利益,如由被害人证明经营危险事业之人有过失方
得求偿,实不公平,为使被害人获得周密之保护,而有此推定过失、因果
关系之立法。然此系属「推定之危险责任」之立法,并非属「无过失之结
果责任」之立法。故赔偿义务人仅须对於有因果关系之损害负责任,如损
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者,则其与损害之间即
无因果关系,义务人自无庸负赔偿责任。是以,依同条但书规定,如被告
证明损害非由其工作活动或其使用之工具方法所致者,或於防止损害之发
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即可免负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内容由法源资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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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6.4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