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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810898 (日抛型男人)》之铭言: : 大家好,上来这边跟大家请教问题一下。关於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 问题是这样的: :   甲以行动电话与女友吵架,是乙行经该巷,甲认为乙在瞪他,随手 : 拿起路旁之拖把接续殴打乙的头部,乙也出手加以反击,造成两人皆有 : 伤害。第一审判决时,证人及警员丙证称「路人说是甲先动手打人。」 : 事问第一审是否可以对丙之证词采为论罪之依据? 我个人觉得 您的作答稍微略嫌零乱没有体系了点 前後好像也有点矛盾 前面是不得当证据 後面变成不得为唯一证据 建议作答层次如下: 1.丙(也就是警员)他属於哪种证据方法? 跟告诉人,被害人的地位论 有点类似 所以就论述法定证据主义 释字582号罗 2.丙属於证人 那其证词是否得为证据--->即是否为传闻证据 (1)被告以外之人 (2)审判外陈述 并非符合以上二者即为传闻 (3)需具体论述的一项 :目的系用以证明该陈述所主张内容之真实性--取决於待证事实 3.丙属传闻证人-->是否符合传闻证据之例外 很明显没有 不过如果路人已经完全不知道是谁 根本找不到人了 参照下述判决 那有可能  96台上3900 倘原陈述者已死亡、因故长期丧失记忆能力、滞留国外或所在不明等因素 ,致客观上不能到庭陈述并接受诘问,而到庭之「传闻证人」已依人证程 序具结陈述并接受诘问,且该「传闻证言」或「传闻书面」具备特别可信 性及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性严格条件,或经当事人同意, 法院复认具备适当性之要件时,法律就此虽未规定,惟基於真实之发现, 以维护司法正义,本诸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立 法时所凭藉之相同法理,当例外得作为证据。 : 我的作答是 : (一) :   1.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 :     证据不得认定犯罪。」 : 2.再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 :     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 (二) :   1.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所为之言论 : 或书面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证据。」 : 2.传闻法则系指排斥传闻证据之法则,而排斥传闻证据之理由有四。 : (1)因人的观察未必正确 : (2)因人的记忆未必清楚 : (3)因人的表达未必准确 : (4)因为人会说谎 :   3.证人之陈述具有上述之不可靠性,在英美法上即透过下列四项措施确 :     保其真实性。 : (1)宣示(我国称具结),违反有伪证罪之处罚。 : (2)由法官在庭上要求其陈述,并观察其态度,确认真实性。 : (3)要求证人就其认知事实背景陈述。 : (4) 由受证言之不利当事人行使反对诘问权。 :   4.传闻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乃因未经对质诘问检验其信评性。 : (三) :   1.证人在法庭上应具结,并了解具结後有不实陈述将受伪证罪之处罚。 : 2.证人即警员丙证称「路人说是甲先动手打人。」即警员丙就其认知之 : 事实背景所为之陈述。 : 3.其争点在於证人丙所言之事实有无证据能力,管见认为丙所称之证词 : 无证据能力。纵然丙所陈述并未虚伪,但其根据来源系为「路人所说」 : 即是所谓的传闻证据,因路人的观察未必正确、记忆未必清楚、表达 :     未必准确,更重要的是可能会说谎。又无法以交互诘问来检验其真实 :     性。 : (四) :   1.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为论罪科刑之唯一依据,人 :     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合。 : 2.事故,管见认为丙之证词不可作为论罪科刑之唯一依据,应在调查其 :     他证据,作为判断论罪之认定。 : ---- : 已上是我的作答方式,可是我和同学讨论时同学讲到应该是问传闻法则之例外, : 希望版上强者能帮忙指点…或是更好的作答方式。 : 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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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70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152.70 (02/26 20:19)
1F:推 CrazyMarc:很感恩的收下了 02/26 21:13
2F:→ CrazyMarc:熊猫大的文章对国考生是很有帮助的 ^^ 02/26 21:14
3F:推 m810898:谢谢熊猫大,因为非法科出身,会再多多学习的 ^^ 02/26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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