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810898 (日抛型男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事诉讼法问题 - 传闻法则、证据
时间Wed Feb 25 23:58:47 2009
大家好,上来这边跟大家请教问题一下。关於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
甲以行动电话与女友吵架,是乙行经该巷,甲认为乙在瞪他,随手
拿起路旁之拖把接续殴打乙的头部,乙也出手加以反击,造成两人皆有
伤害。第一审判决时,证人及警员丙证称「路人说是甲先动手打人。」
事问第一审是否可以对丙之证词采为论罪之依据?
我的作答是
(一)
1.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
证据不得认定犯罪。」
2.再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
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二)
1.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所为之言论
或书面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证据。」
2.传闻法则系指排斥传闻证据之法则,而排斥传闻证据之理由有四。
(1)因人的观察未必正确
(2)因人的记忆未必清楚
(3)因人的表达未必准确
(4)因为人会说谎
3.证人之陈述具有上述之不可靠性,在英美法上即透过下列四项措施确
保其真实性。
(1)宣示(我国称具结),违反有伪证罪之处罚。
(2)由法官在庭上要求其陈述,并观察其态度,确认真实性。
(3)要求证人就其认知事实背景陈述。
(4) 由受证言之不利当事人行使反对诘问权。
4.传闻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乃因未经对质诘问检验其信评性。
(三)
1.证人在法庭上应具结,并了解具结後有不实陈述将受伪证罪之处罚。
2.证人即警员丙证称「路人说是甲先动手打人。」即警员丙就其认知之
事实背景所为之陈述。
3.其争点在於证人丙所言之事实有无证据能力,管见认为丙所称之证词
无证据能力。纵然丙所陈述并未虚伪,但其根据来源系为「路人所说」
即是所谓的传闻证据,因路人的观察未必正确、记忆未必清楚、表达
未必准确,更重要的是可能会说谎。又无法以交互诘问来检验其真实
性。
(四)
1.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为论罪科刑之唯一依据,人
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合。
2.事故,管见认为丙之证词不可作为论罪科刑之唯一依据,应在调查其
他证据,作为判断论罪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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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是我的作答方式,可是我和同学讨论时同学讲到应该是问传闻法则之例外,
希望版上强者能帮忙指点…或是更好的作答方式。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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