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总则-正当防卫行为之打击错误
时间Wed Feb 25 09:18:02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刑法总则-正当防卫行为之打击错误
: 时间: Sun Feb 22 21:41:3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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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皮老板欲偷蟹老板美味蟹堡的秘方,被海棉宝宝发现,遂出於防卫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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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起锅铲往皮老板丢去,本想只是吓吓皮老板,没想到却不偏不移地打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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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银台的章鱼哥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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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问:海棉宝宝之行为是否有罪责?若其确实打中皮老板,其是否有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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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hchien:先讨论比奇堡有无适用中华民国刑法之可能(误) 02/23 01:20
: 推 HAHAOGC:XDDDDDD 02/23 08:52
: 推 kreuzritter:应该是公海,看看海牙那边要不要受理好了~ 02/23 22:17
: → lighthouse:海棉是物,不是行为主体…… 02/23 23:37
: 推 a40397577:紧急避难、正当防卫 02/24 20:09
一 我来自问自答好了。
二 首先假设比奇堡适用中华民国刑法,合先说明。
三 海棉宝宝伤害章鱼哥之行为是否构成刑法284?
1 构成要件该当性
(1) 结果之原因
海棉宝宝之行为乃章鱼哥之伤害结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
依实务见解尚须具备「相当性」始足当之。故依实务见解,海之行为,依经验法则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情状,有此一行为,通常即可发生此一结果,行为与结
果仍具有相当性。
(2) 行为不法
a 凡客观上违反注意义务而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即具有行为不法。
b 海棉宝宝之行为,客观上应注意是否会伤及他人,而其尚未注意,应为制造法所
不容许之风险。(正所谓「投鼠忌器」也)
(3) 结果不法
a 若行为与结果具有风险实现关系,且具有可避免性,该结果即具有结果不法。
b 海棉宝宝之行为与章鱼哥之伤害结果具有风险实现关系,且具有可避免性,具有
结果不法。
(4) 故海棉宝宝行为过失伤害行为构成要件该当。
2 违法性
(1) 海棉宝宝之行为可否对章鱼哥主张紧急避难?按紧急避难行为须行为时有避难意思
本题海棉宝宝系出於「防卫意思」,故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2) 又正当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之人主张,对第三人不得主张之。
(3) 故海棉宝宝之行为具有违法性。
3 罪责
海棉宝宝之行为是出於防卫他人财产而为之防卫行为,客观上确具有「急迫性」,
难以期待一般人於此一情状,能完全避免误伤他人之情形,故似可认为其欠缺「期待
可能性」而减免罪责。
4 结论:
海棉宝宝行为构成刑法284之过失伤害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似得减免罪责。
四、海棉宝宝因「过失」打中「皮老板」,是否得阻却违法?
此即为「正当防卫附随过失结果」之典型问题,依通说,就本题情形而论,
似得依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五、若有谬误,请大力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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