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yphemus (紫天)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善意取得与禁治产之问题~
时间Fri Feb 20 23:31:31 2009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铭言:
: ※ 引述《Asiung (*我们要快乐*)》之铭言:
: : 这问题我也想知道XD
: : 记得在王泽监老师的民总上,有提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此一行为
: : 书上似乎是写说,德国学说有认为是中性行为,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这一个行为
: : 书上写的是"无权处分有效"(印象中)
: : 我的解读是,该学说只是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权处分"的"行为能力"
: : 而并非是指他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否则原所有权人不是太倒楣了XD
: : 所以,接下来就依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之规定处理而定其效果
: : 可是,印象中有位学者认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处分人无处分权"此一瑕疵
: : 若处分人不但没有处分权,而且行为能力有欠缺时,就是所谓"双重瑕疵"
: : 此时第三人并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抱歉...我忘记该学者所持理由了)
: : 因此,不管是我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位学者不认为该行为是中性行为)
: : 或是原po所说的无行为能力人,在该学者脉络下应该都是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
: : 请强者解惑了...一般书上,民总以及物权的书查过了都没有详细的说明...
还是要先谢谢您的回答~
^^
: 这个问题 应该不是某某学者说
: 已经是种定论了@@
: 所谓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让与合意"
: 民法948条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 亦可看出来要有让与合意
: 所谓的让与合意就是物权行为
: 如果系无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无效 即物权行为无效 让与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从善意取得
: 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样道理 看物权行为有效与否 若为中性行为 让与合意就可存在
只是我还是有一个疑惑~
就是~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其所为之处分行为~
为得有处分权人承认之前~
为效力未定~
若有处分权人不予承认~
则确定不生效力~
而确定不生效力的结果和"无效"~
应该是一样的~
但在确定不生效力的情况底下~
受让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而无效的情况底下~
则不可主张~
这是因为~
要把"无效""解释"成"不存在"吗???
我个人是觉得~无效应该不等於不存在~
这是小弟的一点点浅见~
若有不周之处~
还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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