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yphemus (紫天)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善意取得与禁治产之问题~
时间Fri Feb 20 23:25:11 2009
※ 引述《Asiung (*我们要快乐*)》之铭言:
: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铭言:
: : 想请问一下~
: : 若"禁治产人"~
: : 就他人之物~
: : 为处分行为~
: : 让与善意第三人~
: : 该行为无效是无庸置疑的~
: : 但我的问题是~
: : 该受让人是否能主张"善意取得呢??????"
: : p.s.
: : 通常遇到的问题都是~
: : 禁治产人对自己之物为处分行为~
: : 因该禁治产人并非"无权处分人"~
: : 只是"无处分之能力~"
: : 故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 : 以上~
: : 先感谢回答我的各位~
: 这问题我也想知道XD
: 记得在王泽监老师的民总上,有提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此一行为
: 书上似乎是写说,德国学说有认为是中性行为,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这一个行为
: 书上写的是"无权处分有效"(印象中)
: 我的解读是,该学说只是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权处分"的"行为能力"
: 而并非是指他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否则原所有权人不是太倒楣了XD
: 所以,接下来就依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之规定处理而定其效果
: 可是,印象中有位学者认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处分人无处分权"此一瑕疵
: 若处分人不但没有处分权,而且行为能力有欠缺时,就是所谓"双重瑕疵"
: 此时第三人并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抱歉...我忘记该学者所持理由了)
: 因此,不管是我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位学者不认为该行为是中性行为)
: 或是原po所说的无行为能力人,在该学者脉络下应该都是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
嗯嗯~只是~
我会想问这个问题~
是因为有一个困惑~
就是"禁治产"制度的设计~
主要是保护"禁治产人"的财产~
因此在衡量交易安全和对禁治产人的保护时~
原则上会倾向保护禁治产人~
不然禁制产人的相关规定即形同俱文~
但~
今天如果禁治产人~
处分的是他人的财产~
此时~
依照善易取得的法理~
因原所有人就自己的动产被受让人"误认为让与人所有"~
有可归则事由~
是以在衡量上选择保护受让人~
那今天让与人是普通一般人~
或是禁治产人~
就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法理来看~
是有所差异的吗????
为什麽我们在让与人为禁治产人(原所有人?)时~
即选择要保护该禁治产人(原所有人?)~
而非保护交易安全呢????
p.s.不知道这是不是因为禁治产人之宣告~
有公告~
故受让人是"可得而知"的状态~
因此~
就算是善意~
也选择保护禁治产人(原所有人?)
: 请强者解惑了...一般书上,民总以及物权的书查过了都没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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