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善意取得与禁治产之问题~
时间Fri Feb 20 23:22:56 2009
※ 引述《Asiung (*我们要快乐*)》之铭言:
: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铭言:
: : 想请问一下~
: : 若"禁治产人"~
: : 就他人之物~
: : 为处分行为~
: : 让与善意第三人~
: : 该行为无效是无庸置疑的~
: : 但我的问题是~
: : 该受让人是否能主张"善意取得呢??????"
: : p.s.
: : 通常遇到的问题都是~
: : 禁治产人对自己之物为处分行为~
: : 因该禁治产人并非"无权处分人"~
: : 只是"无处分之能力~"
: : 故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 : 以上~
: : 先感谢回答我的各位~
: 这问题我也想知道XD
: 记得在王泽监老师的民总上,有提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此一行为
: 书上似乎是写说,德国学说有认为是中性行为,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这一个行为
: 书上写的是"无权处分有效"(印象中)
: 我的解读是,该学说只是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权处分"的"行为能力"
: 而并非是指他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否则原所有权人不是太倒楣了XD
: 所以,接下来就依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之规定处理而定其效果
: 可是,印象中有位学者认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处分人无处分权"此一瑕疵
: 若处分人不但没有处分权,而且行为能力有欠缺时,就是所谓"双重瑕疵"
: 此时第三人并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抱歉...我忘记该学者所持理由了)
: 因此,不管是我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位学者不认为该行为是中性行为)
: 或是原po所说的无行为能力人,在该学者脉络下应该都是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
: 请强者解惑了...一般书上,民总以及物权的书查过了都没有详细的说明...
这个问题 应该不是某某学者说
已经是种定论了@@
所谓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让与合意"
民法948条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 亦可看出来要有让与合意
所谓的让与合意就是物权行为
如系无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无效 让与合意根本不存在 即物权行为根本无效何从善意取得
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样道理 看物权行为有效与否 若为中性行为 让与合意就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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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5.170.46 (02/20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