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作者pig3 (别看我的名片档)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监视器画面
时间Fri Jan 5 23:07:11 2007
: 推 IAMLSP:那为何地政机关的复丈成果图是传闻证据? 01/05
引述相关见解,请参考
「被告以外的人,在审案法官面前以外所讲的话或所写的字,原则上
都不能当作判决被告有罪的证据」,专业术语叫做「传闻法则」,
该所说的话或所写的字就是教育宣导老百姓时所谓的「传闻证据」。
例如,警局经讯问也制成笔录,但因没有在审案法官面前做陈述,
纵使你在警局问得再「用力」,也不能引用,而这是didadi大大
所说的「供述证据」的前提,只是以书面化类型加以表示,
是最常见的违背传闻法则案例。
同理,地政机关复丈结果本该「供述」为之,但却为书面图示,
所以才有人主张其违背传闻法则。
回到最基本的理论基础
英美法上采取所谓的「传闻法则」,其立法目的,
一是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让法官得以直接用眼睛看及耳朵听证人的表情及话语,
以判断证人所言是否实属,并从中形成更真实的心证;
二是从证人的角度来讲,证人亲自到了法庭,依法必须签名具结(伪证罪最重可判
七年),较能避免证人说谎;
三是从被告的角度而言,证人若无法亲自到法庭去说,被告就无法行使其诘问权及
对质权。
所以关键就在其本质是否为「供述证据」,而非表现形式
而这也是最容易让学习者疏忽的地方
因此诚如didadi氏所言,录影内容并非供述,无涉传闻
传闻法则其实也有很多例外
套一句名言:「法官不是笨蛋」
这就是英美法累积的经验
这是博士论文层次…
国内以112学校的王姓教授书籍最为详细说明
不妨参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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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ig3 来自: 61.64.98.160 (01/05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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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nobunaga4295:建议原PO可以去旁听自己学校(119)的证据法课程 01/06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