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ain (甲子园的狂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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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刚看完ETC案的法院判决
时间Sun Mar 12 13:50:38 2006
从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下载了高等行政法院对於ETC案的判决书
更长达106页,看了一整个早上。
不过这个判决文对於行政法的原理原则有很多的引申
诸如判断余地、平等原则、公益原则、公私法区分等等
确实是一个很用心的判决,也稍微整理了一下,
顺便说说自己的心得,提供各位参考。===的下面表示是我的观点
不过涉及很多法律名词,不是念法律的可能看不懂,
就请多见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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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判决研析:
一、法院指出工程会对於宇通公司之申诉案,仅撤销远通公司有关公证、认证之部分,
而未一并撤销远通公司之最优申请人之资格,误将远通之违法事项当做申诉标的,亦属
有违。
===工程会此部分违误,造成远东电收继续建置之事实,实为造下目前停不停止电子收
费之最大争议,当时工程会主委郭瑶琪亦难脱其咎。
二、法院认为撤销远通电收最优申请人资格後,则高公局与远通电收所签订之契约系属
无效,并引民法第71条,行政程序法第141条第2条规定,是属自始无效。
===无效和终止、解除均不同。自始无效,在法律的效力上为视同完全无存在过,不仅
远通电收所建置的设施必须拆回,对於营运期间的收入,每辆车远通收取3.4元的手续费
,亦必须返还。因此营运的时间愈长,高公局和远通进行清算的争议将会愈大。问题非
仅止於交通部与远通於2月25日仅以设施、设备为清算标的。
三、法院认为,本案的建置目标即在於建立一个多车道自由车流之电子收费环境,申请
须知竟未要求申请人於申请阶段即须具相关之建置能力证明或商业运转实绩 以确保厂
商之执行能力,实乃申请须知过於宽松之问题。惟此申请须知即经公告周知,实难以逸
出须知范围之解释,强令申请人遵守。
===法院认为高公局在此部分有严重行政疏失,但法院并未因高公局之疏失,而归责於
远通公司。
四、法院认为远通公司虽未於申请阶段即提出VPS之功能认证及实绩,但其属事後之契约
规范问题。
五、法院另外指出,招标申请须知显未虑及若完成部分建置後,建置营建公司以营运操
控装机费用及定价,高公局是否能高权认可,殊有疑问,届时发生履约纠纷,用路人或全
民又得受害。
===此为法院具体指出高公局之行政疏失之二,唯法院同样未因此之疏失,而归责於远通
公司。
六、法院认为高公局仅和远通电收协商VPS系统,而未和其他团队协商此部分,而此部分
占评分重要地位,故有违平等原则。另外法院认为既然高公局所订招标须知非常不严谨
,在招标前的协商过程,更应该注意到让厂商有相同的立足点。
===交通部认为法院判决仅以违反平等原则作论断,未指出高公局於甄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
令之处,而认有上诉空间。但实际上,法院判决违反平等原则仅系其结论,法院在理由书
中具体指明事实,并引促参法第44条、甄审办法第15条、行政程序法第6条为依据,而以违
反平等原则作归结。事实上,此等行政法上的原理原则,长期为行政机关所忽视,行政机关
徒以形式合法为理由,才是人民最不满之处。
七、法院认为甄选委员所授权之工作小组,就OBU定价未列入协商范围,有违公益原则。亦
即本案建置既然终极以全面计程为目标,但却未将该时须使用的OBU价格列入考量,根本是
无视用路人权益。
===法院具体指明,所谓公益原则,并非政府利益,亦非行政、立法或政治社会中某一团
体之利益,而系指全民之利益。高公局完全未将将来OBU价格列入协商项目,将来用路人将陷
於不可测之损害,故违反公益原则。长期以来,政府均以行政便利为考量,此一明白指出之
理由,应给交通部一当头棒喝。通常法院以公益原则为判决理由,一定是到忍无可忍,
才会祭出如此严重的条款,但交通部却反以公益原则不知所云,而认有上认空间,实令
人感到错谔。
八、法院认为无情况判决之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98条为既成事实与公共利益,二者冲突
极不得已情形下,才有情况判决适用。法院认为高公局亦自己承认计次阶段提供全民适应
电子收费期间,若因任何因素而须停办,可以立即恢复人工收费,政府或全民损失及风险可
有效控管,所以无情况判决之适用。
==须注意的是,在面对法院判决败诉後,交通部及高公局均以如果停止营运,将造成已
装机者之损失。然而法院已对此点有具体的说明,行政机关却仍以此为理由而迟不肯停
办,令人费疑。因为若要等到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届时装机人数更多,损失更难以估损,莫非交通部要用时间换取空间,让最高行政法院到时不得不适用情况判决?
同时须注意的是,法院判决,已指明败诉的结果,就是「拆除」,交通部却在判决隔
天与远通达成,若败诉交通部将「有偿移转」,根本是图利财团。
九、法院认为本案高公局败诉,宇通亦非当然递补。
===由於法院撤销的是远通最优申请人资格,也就是本案回到当初入围的三家厂商争取最
优申请人资格的情况,高公局必须重新甄选,并非由次优申请人当然递补。媒体均以为
宇通即为递补者,认知显然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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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wain:第八点是行政诉讼法才对! 03/12 19:10
2F:推 GILIGILI:感谢~~让我更加了解ETC案件了 05/21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