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阿玛斯事件之判决!
时间Sat Jan 15 08:46:35 2005
※ 引述《littleplant (littleplant)》之铭言:
: 阿玛斯油轮漏油事件於90年间发生,
: 於前几日由挪威地方法院作成判决,
: 虽然台湾方面获得胜诉,但是仅获赔九百多万,
: 却要负担一千六百多万的诉讼费,结果台湾还是"赔"了..
: 相关网页与资料如下:
: http://ww2.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40111163026
: http://content.sina.com/news/77/70/7777058_1_b5.html
: 小女子就结果感到不平,毕竟这件事件对台湾生态造成莫大伤害,
: 除了於环保方面的疑问之外,就法律层面亦有几点想提出一些问题,
: 希望各位先进能予以解惑..
: 问题一:本诉讼为何由挪威地方法院管辖?
该轮之船东责任互保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所在地Arendal市之地方法院
: 问题二:原则上应由败诉之一方负担诉讼费用,为何判决中却宣告台湾须负担诉讼费?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求偿三亿,法院认有理由约九百五十三万。
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4/ta04112901.htm
: 问题三:於判决理由里,法官认为这片海域虽受损,但得以自然力复原,
: 即驳回我方关於复育费用之求偿,是否合理?
如果依照你所给网址的判决理由摘要来看,其重点整理如下
驳回的损害项目主要有:
珊瑚复育费用(A)、渔业复育费用(B)
、观光收入损失(C)以及税收损失(D)
因为垦丁龙坑海域虽然为国家领海所及,但其并非为财产权之客体,因此
以国家主体所兴之诉讼,就其领海海域损害之认定似应以国家因其污染而
支出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因此,单单证明海域此刻确有受损不足构成请求填补损害之理由,而必须
证明以上A到D四项费用或损失系为复育海域所必要,或因海域污染所发
生,而且还必须限定为系因阿玛斯号漏油与相关污染行为所致。
A的请求,按该文其争点在於,由我国出面进行复育(固定或复育受损珊
瑚)的必要性,而自然力的复原是认定有无必要的参考指标之一。另外,
法院也认为我国所提复育手段没有实效(很可能不成功)。
B的请求,按该文其争点在於,因果关系与必要性。
C的请求,按该文其争点在於,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收入损失主要是受其
它因素影响,并且往年游客人数的升降趋势佐证。
D的请求,按该文其争点在於,损害的有无,这涉及该地区的税入认定范
围。
: 问题四:请问我方该采取怎样的策略上诉?
: 感谢诸位大德!
: 爱护也关心台湾的小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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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aximilian 来自: 218.166.149.93 (01/15 08:53)
1F:推 giiii:好像是在事件发生前 台湾对於该地并无生态 61.221.29.213 01/15
2F:→ giiii:等其他建档的资料 所以要请求赔偿却提不出 61.221.29.213 01/15
3F:→ giiii:事发前原状的资料 故无法估计赔偿数额 也븠 61.221.29.213 01/15
4F:→ giiii:就给了对造不赔的理由 61.221.29.213 01/15
5F:推 firebomber:借转Botany_89版..感谢! 218.34.133.228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