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aryu (我们在一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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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王兆鹏老师的刑诉讲义
时间Sat Jun 28 13:31:18 2003
对於刑诉...其实我也有点无奈啦
不过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刑诉的继受
其实还算好理解啦~
往昔的刑诉法是以德国+日本的模式为准
但现今的刑诉法
是以美国法及部分的日本法为主(德国法为辅)
美国法最大的贡献在於将强制处分与证据章好好地做了一个调整
美国法在这个部分由於与宪法息息相关
所以算是非常地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
发展出所谓的「令状主义」、「人身保护令」(Hebeas Corpus)等思想及其例外
所以检察官要搜索、扣押前要向法院申请搜索票 有相类似的旨趣在
但德国法上也有类似的东西
就是所谓的三阶段审查理论 如同中宪中基本权利的侵害审查(林钰雄老师的书有图)
在证据法的部分 把证据排除法则(exclusionary rule)引进 对於个人更有保障
在法庭活动上
则是以日本+德国的模式为重心
检、审、辩在法庭上各司其职
但重点不外乎「发现真实」
检察官有「缓起诉权」,可以说是扩大了其权限
但在举证上检察官必须慎重,否则法官得令其补正
甚至是所谓的「检察官莅庭制度」
都在强化法庭上各个角色的内涵 以达确保人权的目的
(以上是我自己粗浅的「感想」...有错的或缺少的请指正或补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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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处~~<名扬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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