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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决             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六五号   原   告 中国比较法学会 设台北市北平东路二十四号七楼之一   代 表 人 林 子 仪 住同右   被   告 内 政 部 右当事人间因有关人民团体事务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月四日台 八十五诉字第三四一九九号再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事 实 缘原告於民国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举行第二十五届会员大会,决议将名称变更为「台 湾法学会」,英文名称「 TAIWAN LAW SOCIETY 」,简称「 TLS 」。 嗣检附会员大 会会议纪录,向被告报请核备,经被告以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娽内社字第八四三二 六四八号函复未便同意等语。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兹摘叙两造诉辩意旨 於次: 原告起诉意旨略称:一、原告「台湾法学会」原名「中国比较法学会」,会名「中国 」二字,常有与对岸混淆之虞,经理事会讨论结果,认有正名之必要,而提付撍⒒⒌ 召开之第二十五届会员大会讨论表决,终以「台湾法学会」之名称获压倒性之多数表 决通过。经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台法参字第○○六号函请核备,讵内政部於 同年十二月四日以台(炩)内社字第八四三二六四八号函复未便同意,原告不服,提 起诉愿(附件四)、再诉愿,递遭驳回,原告殊难甘服,为特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二、本件被告及诉愿、再诉愿决定所持理由,显然违法、违宪:㈠按宪法为国家之 根本大法,命令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宪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着有明文,并为中央法规标 准法第十一条所明定;又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之规定,关於人民权利、义务之事 项,应以法律定之;同法第六条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社 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为内政部所订颁之行政命令,其抵触宪法及人民团体法, 应属无效。原处分殊属违误。㈡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 之自由;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人民之言论及结社自由为宪法所 保障之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优越地位」( Preferred Position ),应受 高度保障,即使法律亦不得任意限制之。结社之自由为言论自由之延伸,为贵彻及保 障言论自由,结社之命名权同为宪法所保障言论自由基本人权之范畴,本属人民团体 内部自主事项,非法律所得干预,更不容以行政命令限制,为属当然之理,原告由原 名「中国比较法学会」正名为「台湾法学会」,殊不得以法律限制,且遍查人民团体 法亦无此项限制,原处分、诉愿决定及再诉愿决定所引用人民团体法第三条、第五条 、第十七条为人民团体主管机关,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及各级人民团体理事名额之 规定,并非对人民团体会名名称所为之规范,更非对会名所为之限制,尤非对以「台 湾」为会名之人民团体所为之禁止规定,内政部之拒绝核备,显系增加法条所未明文 规定之限制及负担,为属违法,以上宪法及人民团体法之规定及法理,经原告於诉愿 书、再诉愿书叙明甚详,讵诉愿决定机关及再诉愿决定机关对之恝置不理,毫未研求 ,不惟违背宪法,且有不备理由之违法。㈢关於行政命令抵触宪法及法律,为属无效 之解释,大法官(会议)迭有明文,释字第二○一号、第二六八号、第二七四号、第 三六七号、第三八○号等着有解释。本件内政部所订颁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 定」逾越母法之人民团体法,更违背上开宪法及中央法规标准法之规定及法理,显然 无效。依司法院释字第三八号、第二一六号解释,法官(包括行政法院)於审判案件 时,可以审查命令违法或违宪,并得拒绝适用或宣告无效,无须声请大法官解释;释 字第三七一号解释,法官(包括行政法院)於审理案件时对於应适用之法律认有抵触 宪法之疑义时,得声请大法官解释。本件原处分及诉愿、再诉愿决定之违法、违宪情 形明显,依上开解释意旨处理,并无困难。三、本件事实单纯,法理浅明,有如上述 ,鉴於原决定机关、诉愿决定机关、再诉愿决定机关,拒绝遵守宪法,不适用法律, 不审酌诉愿书、再诉愿书之内容及法理,一意孤行,殊非民主法治国家所应有。请判 决将原处分及一再诉愿决定均予撤销,且为期落实诉讼制度,予两造充分翔实论辩之 机会,方便钧院之审理,请钧院订期为言词辩论等语。 被告答辩意旨略谓:按「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并得分级组织。前项分 级组织之设立,应依本法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为人民团体法第五条所规定。 所谓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并得分级组织,依同法第三条:「人民团体之主管机 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社会处(局);在县(市)为县( 市)政府。但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及第十七条第一项 :「人民团体均应置理事、监事,就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之,其名额依左列之规 定:一、县(市)以下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省(市)人民团体之理事 不得逾二十五人。三、中央直辖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四、……」之规定 ,当指全国性之人民团体,全省(市)性之人民团体及全县(市)之人民团体之三级 组织而言,又人民团体章程应载明名称;而人民团体经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选任职 员简历册或负责人名册如有异动,应於三十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复为人民团体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条所明定,本件本部以人民团体法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 域为其组织区域,同法第三条并规定人民团体分全国性、省(市)、县(市)三级, 而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一)︱1规定人民团体应冠以所属之行政区域 名称。原告为本部许可立案之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名称应冠以「中国」或「中华民国 」或「中华」之行政区域名称,原告报请核备变更名称为「台湾法学会」一节,因与 前开规定不合,且易与台湾省级之人民团体相混淆,乃未准所请。原告所诉各节,惟 原告既为本部许可立案之全国性社会团体,其组织区域系以全国为范围,并非局限於 台湾省,如其名称冠以地域性之「台湾」字样,难谓其有全国性之含义,性质上即不 足认其为中央直辖之人民团体,本部未准其更名为「台湾法学会」,并无违误。又社 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为本部本於主管机关之职权,就社会团体之分类、组织、章 程、许可等事项所为之规定,作为审核申请许可之准据,本部基於人民团体法将人民 团体区分为全国性、全省(市)性及全县(市)性三级,乃明定社会团体之名称应冠 以所属之区域名称,并未逾越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而原告经本部以六十年一月十八日 台内社字第四○一五一八号函准予立案,属全国性社会团体,其报请更名为「台湾法 学会」,本部认易与台湾省之人民团体相混淆,乃未准所请,并无不当。综上结论, 原告之诉为无理由,请鉴核赐予判决驳回原告之诉等语。   理 由 按「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并得分级组织。前项分级组织之设立,应依 本法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为人民团体法第五条所规定。所谓以行政区域为其 组织区域,并得分级组织,依同法第三条:「人民团体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 ;在省(市)为省(市)政府社会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但其目的 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人民团体均应置 理事、监事,就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之,其名额依左列之规定:一、县(市)以 下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省(市)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三 、中央直辖人民团体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四、……」之规定,当指全国性之人民 团体,全省(市)性之人民团体及全县(市)性之人民团体之三级组织而言。又人民 团体章程应载明名称;而人民团体经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选任职员简历册或负责人 名册如有异动,应於三十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复为人民团体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 第五十四条所明定。本件原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举行第二十五届会员大会,经决 议将名称变更为「台湾法学会」, 英文名称「 TAIWAN LAW SOCIETY 」, 简称:「 TLS 」,嗣检附会员大会会议纪录,报请被告核备。被告以人民团体法规定人民团体 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同法第三条并规定人民团体分全国性、省(市)、县(市 )三级,而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一)︱1规定人民团体应冠以所属之 行政区域名称。原告为内政部许可立案之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名称应冠以「中国」或 「中华民国」或「中华」之行政区域名称,原告报请核备变更名称为「台湾法学会」 ,因与前开规定不合,且易与台湾省级之人民团体相混淆,乃未准所请。原告诉称: 依宪法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而结社之命名权,同为宪法所保障,其欲更 名为「台湾法学会」,与国家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 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性无关,自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况人民团体法第三条及第五条系 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及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之规定,并非对会名所为之规范或限制, 至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则为行政命令,已逾越母法,违背宪法,应属无效等语 。查原告系经内政部以六十年一月十八日台内社字第四○一五一八号函准予立案,属 全国性社会团体,虽经会员大会表决後报请更名为「台湾法学会」,然查社会团体许 可立案作业规定为内政部本於主管机关之职权,就社会团体之分类、组织、章程、许 可等事项所为之规定,作为审核申请许可之准据,其将人民团体区分为全国性、全省 (市)性及全县(市)性三级,认社会团体之名称应冠以所属之区域名称,尚难指与 人民团体法前揭规定有违,原告所诉各节,尚非可采,原处分未准其更名为「台湾法 学会」,核无违误,一再诉愿决定递予维持,俱属妥适,原告仍执前词而为主张,其 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本件事证已臻明确,原告请求为言词辩论,核无必要,并 此叙明。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爰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後段,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夜中不能寐,起坐弹鸣琴。 薄帷鉴明月,清风吹我衿。 孤鸿号外野,朔鸟鸣北林。 徘徊将何见,忧思独伤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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