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x (AH)
看板LAW
标题Re: 德国大学法律系的题目
时间Mon Sep 10 01:52:50 2001
本题中F系受H诈欺而对之为代理权之授与
根据民法92条规定 被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当事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诈欺系由地三人所为者 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始得撤销之
由於B银行并不知F系为H所诈欺而为代理权之授与
故F事後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主张其不生效力
此外
由於F心中所欲发生之法律效果与事实上发生之法律效果不一致
对该消费借贷契约的成立欠缺效果意思
然而通说认为效果意思并非法律行为之必要构成部份
由於当事人已藉由其外部行为对相对人有所表示
相对人仅能就客观上之表示行为予以信赖
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效意思既难察知 自有必要加以保护
故F之授权行为完全有效
消费借贷契约因F之代理人H与B银行意思表示之合致而生效
若F明示拒绝履行契约 属於学说上之预示拒绝给付
B银行得解除契约 对其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但请求之金额
以依民法216-1规定应减除B银行因免给付义务可取得或应取得之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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