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nw (等待宣美的日子~WG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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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缘何韩国艺人爱自杀 艺人合同与奴役合同间微妙的区别
时间Wed Dec 8 21:35:34 2010
缘何韩国艺人爱自杀 艺人合同与奴役合同间微妙的区别
国际在线娱乐报道 2009年3月的张紫妍自杀事件以後出现的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协议问
题依然层出不穷。从今年7月开始的JYJ以及SJ的韩庚分别与SM娱乐的法律纠纷依然在进行
,此外,最近Girl’s Day的成员柔拉、申东烨、朴海镇、姜志焕、朴宝英等众多明星也
都与经纪公司发生了矛盾。甚至连童星王硕贤也因为父母的不和而与经纪公司方打起了官
司。专属合同到底是什麽,为什麽会演艺界“烫手的山芋”?
法律上所说的“专属合同”一般是指娱乐活动的劳务提供者专属於特定的公司,即向演艺
经纪公司提供被垄断的劳务,从公司支付专属费用,是一种非典型合同。
经纪公司为了确保艺人的稳定,采取的手段就是专属合同。对於艺人来说,专属於专业的
演艺公司的话,有利於最大化地发挥自身的优势。但是,事实上这是以经纪公司的利益为
中心的结果,很难保障艺人的利益。
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合同因艺人是新人或者顶级明星而有着天壤之别。根据业界相关人
士的说法,新人的赚取的出演费用大部分都归经纪公司所有(新人2:8,中间级艺人5:5,
明星级 9:1)。相反,身价值钱的顶级明星的收入的大部分则归本人所有,甚至有的艺人
会拿走全部的费用,经纪公司还要负担销售额10%的附加税,合同比例是 11:0。
据对37名10几岁歌手的调查显示,其中59.4%都签署了10年以上的合同。归属於知名经纪
公司的10几岁女歌手的合同期限足足长达17年。此外具有代表性的不公正合同条款包括过
分干涉艺人的私生活、在没有得到经纪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中断演艺活动或隐退等。
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7年,但看来也只是流於形式。仁川大学法学教授
李忠勋(音)表示:“这样的问题既源於签订专属协议之初的公司方与艺人方的不平等地
位,也有演艺经纪公司的结构和运作方面的问题。应该寻找在保障现实的合同自由的同时
又能解决合同内容不公正的方法。”
(编译:刘志浩) 编辑:赵静雅
2010-12-06 13:48:25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http://gb.cri.cn/27564/2010/12/06/3465s3079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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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5.55.91
已补~ 感谢 ^^
※ 编辑: rnw 来自: 218.165.55.91 (12/08 23:18)
2F:推 SeanStar:17年... 少女都变妈妈了! 12/09 10:41
3F:→ didolydia:糟糕...推结论.... 12/09 13:23
4F:→ blackiue:11:0 的具体有哪几位明星可说出来参考下吗?? 12/10 19:19
5F:推 kangchan:我也想知道哪位顶级明星可以拿到11:0的收入?? 12/10 19:56
6F:推 ChanChanBing:11:0会不会是艺人自己开的公司?? 12/11 01:29
7F:推 mapple9:应该是自己开的公司 不然赔钱的生意谁要做 12/11 01:43
8F:推 chenyoyo:应该是自己组经纪公司的艺人吧..ex:裴勇俊? 12/11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