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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连结:https://reurl.cc/MMgEXW (部分超连结与韩文无法在BBS上呈现,请见谅) 警语:由於笔者韩文能力不佳,以下内容系询问韩国律师友人後,自行查询资料并以AI软体 翻译、交叉比对後得出。如有错误请不吝告知。 一、身心障碍者的诉讼请求(第三、四集) 原型是大法院(相当於台湾的最高法院) 1999. 6. 11. 宣告 982857 判决,该案件 大概是这样的: 。案件俗称:不当生命诉讼(Wrongful Life Case)。 。案情:一名孕妇在产检时,医生未能发现胎儿患有唐氏症,也未告知孕妇可进行能准确判 定唐氏症的额外检测。最终孩子带着唐氏症出生。父母与孩子随後向医院与医生提起损害 赔偿诉讼,主张如果医生及早告知,父母会选择堕胎,孩子也就不会带着残疾出生(即主 张「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最终见解: 关於堕胎权: 当时韩国《母子保健法》规定的合法堕胎事由并不包含「胎儿患有唐氏症 」。因此,即使医生及时告知,父母在法律上也无权选择堕胎。既然无法合法堕胎,医生 未告知的行为并未侵害父母「合法的堕胎决定权」。 关於「不当生命(Wrongful Life)」: 法院驳回了孩子自身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 ,不能将「带着残疾出生」视为一种对孩子的损害。 。结论: 法院驳回了原告(父母与孩子)的请求,认定医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理由(经典名言):「人类生命的尊严与价值是无限的… 人不能对他人主张『请阻 止我出生』的权利。将『带着残疾出生』与『根本没有出生』相比,并认定前者是法律上 的损害 ,这在观念上是不被允许的。」 。点评: 关於Wrongful Birth、Wrongful Life案件,台湾法律界早期就有讨论,最有名的是新光 医院唐氏症案,法院认为在该个案有过失,最终新光医院与个案和解。网路上有说和解金 额是3000万元,但依据不明。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台湾虽仍有此类诉讼,不过原告请求成 功的机率相当低。一般认为是新光医院案後在诊断流程跟法规都有修正的关系。 另外可以参考中央警大吴家庆老师的博士论文。 二、Kaya案其一:未告知生产经历与婚姻撤销(第五、六集) 大法院 201554(本诉)、201561(反诉) 。案件俗称:「因性暴力受害导致的生产经历未告知与婚姻撤销事件」。 。宣判日:2016年2月18日 。事实:越南籍妻子在13岁时因遭到绑架、性侵受害而怀孕生子,但之後与该子女断绝联系 并分开生活,而在与韩国男性结婚时并未告知此事实。 。相关法律规定:韩国民法第816条第3款,因诈欺或胁迫而表明婚姻意向时得请求撤销婚姻 ,韩国实务上认为包含未告知曾有子女一事。 。本反诉的内容: 本诉(丈夫告妻子): 丈夫主张「被骗婚」,要求撤销婚姻。 反诉(妻子告丈夫): 妻子主张「如果婚姻有效,我要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精神赔 偿(慰抚金)。理由是丈夫在得知此事後,单方面将她赶出家门、提起诉讼,导致婚姻破 裂,丈夫才是「有责配偶」。 二审的判断(被大法院推翻): 原审院认定妻子的行为构成「诈欺」,判决准予 撤销婚姻(丈夫胜诉)。 因此,对於妻子的反诉(离婚与赔偿),原审自然予以驳回 。逻辑是:既然婚姻都因妻子的错被撤销了,妻子就没有立场要求丈夫赔偿婚姻破裂的损 失。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 本诉:因遭受性暴力犯罪受害而导致非自愿的怀孕与生产经历,属於个人名誉或私生活秘 密的本质领域。因此,即便未将此事告知丈夫,也不能视为法律上值得谴责的「诈欺(欺 罔)」行为,故判决不得以此为由撤销婚姻。 反诉:大法院在认定「不构成诈欺(婚姻有效)」後,对反诉部分做出了「废弃发回( 发回更审)」的判决。理由如下: A. 前提改变(无过失): 既然大法院已经认定妻子未告知受害经历「不构成诈欺」, 那麽妻子就不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失方」。原审认定「妻子有责」的前提已经崩塌。 B. 责任转移(丈夫可能有责): 既然妻子没有法律上的过失,那麽丈夫仅因为妻子隐 瞒一段「受害的过去」,就将其赶出家门并提起诉讼,丈夫的这些行为可能才是导致婚姻 破裂的主因。 C. 因此,大法院指示下级法院(原审)必须在「婚姻有效」的前提下,重新审视: a.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是否在於丈夫的反应过度与不当对待? b.如果是,丈夫是否应该支付妻子要求的离婚慰抚金? 。点评:台湾的民法其实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民法第997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 ,得於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後,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关键差异在,台湾的婚 姻撤销,是让婚姻「向後失效」而不是「溯及失效」,所以就算发生在台湾,无论诈欺有 无成立,妻子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Kaya案其二:韩国的难民庇护(第六集) 第六集带到了关注难民议题的「同感」(Donggam)基金会,事实上就是取自真实世界存在 的「共感」(Gonggam)基金会。 [图片] 此外图中韩文显示的韩胜宪律师,则是对韩国知名人权律师韩胜宪(Han Seung-heon、)的致意,韩律师的生平相当传奇。1934年出生,於全北大学政治系毕业後考上检察 ,之後转任律师,曾帮金大中等异议者辩护,因此入狱两次且被剥夺律师资格。在民主 化後,韩胜宪回复律师身分,并担任过韩国的监查院长跟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长。最终在 2022年过世。 後来发现这出韩剧的编剧是汉摩拉比小姐的作者文裕皙前法官,想到2019年时台北律师公 会也有邀他演讲,我还有幸晚上跟他一起吃饭,印象中聊得很愉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hmYOzdcIM
上面这支影片则是韩国 KBS 广播节目对韩胜宪的专访摘要。以下是影片内容的重点整理 : 1. 人权律师的背景与起点 称号与经历: 韩胜宪被称为「时局事件 1 号律师」,一生致力於为受压迫者辩护。他在 军事独裁时期处理了许多其他律师不愿接手的敏感政治案件,如东柏林事件、民青学连事 件等。 求学过程: 出身全罗北道镇安郡的农家,原只想务农帮忙家计,後在叔父鼓励下求学。 因家境贫寒,靠送报纸、刻钢板等工作半工半读完成学业。大学就读全北大学政治系而非 法律系。 从检察官到律师: 为了就业通过了司法考试,曾任职检察官。但他感到检察官职位限制 了他的言论自由(例如他曾写文章批评死刑制度而被上级警告),且自认性格不适合行使 权力,因此辞职转任律师,希望能更自由地生活。 2. 卷入时局与牢狱之灾 被迫成为人权律师: 韩律师自谦并非刻意成为人权律师,而是因为当时许多良心犯(学 生、宗教人士、知识分子)无人辩护,他在人情与良知下无法拒绝,才开始接手这些案件 。第一起接手的时局案件是小说家南廷贤的「粪地笔祸事件」。 两次入狱: 1975年: 因撰文反对死刑,被当局指控「同情北韩主张」(违反反共法)而入狱。 1980年: 卷入「金大中内乱阴谋事件」,被指控为共犯再次入狱。 遭受打压: 他曾被剥夺律师资格长达 8 年,直到後来才平反复权。入狱期间甚至被转送 至少年监狱服刑,经历了多种不同类型的监狱。 3. 与三位前总统的缘分 金大中: 韩律师长期协助金大中,并因其内乱阴谋案一同入狱,两人有着深厚的革命情 感。 卢武铉: 两人在民主化运动时期虽分处首尔与釜山,但属同一阵线。卢武铉当选总统後 ,韩律师曾担任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委员长,并在卢武铉遭弹劾时担任其辩护律师团 成员。 文在寅: 有一段有趣的轶事。1975 年韩律师在首尔看守所坐牢时,曾将自己的内衣送给 隔壁房被捕的大学生。後来阅读文在寅的自传《命运》时,才惊觉当年那个大学生就是文 在寅,两人因此结下奇妙的缘分。 4. 人生哲学 谦逊的态度:尽管被视为勇气与信念的象徵,韩律师在访谈中谦虚地表示,自己并非充 满勇气或坚定信念的人,只是在命运的推动下,「不得不」走上这条路。他感叹现实与自 己原本向往的自由生活背道而驰。 主持人的总结:主持人认为,韩律师为了大众的自由而牺牲了自己的自由,这正是最大 的勇气与信念。 四、Elijah的亲属间窃盗违宪案 1. 背景 法律条文: 韩国刑法第328条规定,对於直系血亲、配偶、同居亲属、同居家族及其配偶 之间发生的财产犯罪(如窃盗、诈欺、侵占等),「免除其刑」(第1项)。对於其他亲 属,则须告诉乃论(第2项)。 立法初衷: 源於1953年制定的刑法,基於「法不入家门」的儒家传统观念,认为家庭内 部的财产纠纷应由家庭自行解决,国家公权力不宜过度干预,以维持家庭和谐。 2. 随着时代变迁,韩国社会结构改变,这一法律条款开始受到强烈质疑: 家庭结构改变: 大家族解体,核心家庭成为主流,亲属间的经济纽带与传统观念已大不 相同。 恶意滥用: 出现许多亲属利用此条款恶意侵占、诈欺年迈父母或身心障碍亲属财产的案 例,却因「免刑」而逍遥法外。 社会瞩目案件(催化剂): 朴修弘(Park Su-hong)事件: 韩国知名主持人朴修弘遭亲哥哥侵占数十亿韩元财产, 但因亲属相盗例的规定,其父甚至试图顶罪(因直系血亲免刑,而兄弟需告诉乃论),引 发韩国社会极大愤怒,认为法律在保护坏人。 身心障碍者权益: 许多身心障碍者的财产遭监护人(亲属)侵吞,此条款成为阻碍他们 寻求正义的高墙(详後述)。 3. 2024.06.27,韩国宪法裁判所以 全体一致 的意见,宣告第328条第1项违宪。裁决核 心理由为: 违背宪法精神: 该条款一律免除刑罚,剥夺了受害者寻求刑事处罚的权利,违反了宪法 保障的「裁判请求权」。 时代脱节: 现代社会普遍认为,即使是亲属间的犯罪,若受害者希望处罚,国家权力也 应介入。过去「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已不符合当今的正义观。 手段不当: 即使是为了修复家庭关系,也可以透过「告诉乃论」(让受害者决定是否提 告)或量刑时的裁量来达成,而非直接由法律强制「免除刑罚」。 造成保护漏洞: 该条款往往导致经济上的弱势亲属(如未成年人、老人、身心障碍者) 遭受侵害却无计可施。 4. 结果与影响 即刻失效: 韩国刑法第328条第1项自宣判之日起失效。 追诉可能:过去因该条款而无法起诉的直系血亲、配偶间的诈欺、侵占等案件,受害者现 在可以提起告诉,检察官亦可起诉。 第2项的命运: 关於「非同居亲属」须「告诉乃论」的规定(第328条第2项),宪法裁判 所则判定合宪,认为这部分仍有维持家庭和谐的裁量空间,且并未完全剥夺受害者的诉讼 权(受害者仍可选择提告)。 5. 补充:剧里面穿插的智能障碍女性,在真实世界的个案事实如下: (1)申请人金○○是三级智障人士,2019年7月2日,律师李贤宇被指定为申请人金○○ 的特别监护人(釜山家庭法院2019neudan200364)。 (2)原告金○○对其叔叔金△△、婶婶白○○以及堂兄妹金▽▽和金◇◇提起诈欺和挪 用公款的诉讼,合计约 2亿多韩元(约台币470万元以上)。 2019年12月31日,釜山地方 检察厅以金△△和白○○因与原告同居的亲属关系而免於起诉(釜山地方检察厅2019年兄 弟24878号)。 (3)因此,2020年3月26日,原告金○○就《刑法》第328条第1款、第354条和第361条提 起宪法诉讼,这三条规定了对亲属之间财产犯罪处罚的特别规定。 五、法官的回避(第九、十集) 韩国刑事诉讼法关於法官回避的规定有三大类 1. 法官的除斥(Exclusion by Law) (Je-cheok) 依据:第 17 条(除斥之原因) 这是指法官因具备特定身分或关系,依法当然失去执行 职务的资格,无需当事人声请。 主要原因包括:1. 被害人关系:法官曾是该案件的被害人。2. 亲属关系:法官是(或曾 是)被告或被害人的亲属。3. 法定代理关系:法官是(或曾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监护人。4. 证人/监定人:法官曾於该案中担任证人或监定人。5. 代理人关系: 法官曾担任被告的代理人(如辩护人)。ˊ6. 前审参与:法官曾参与该案件前审裁判( 如下级审判决)或其基础调查、侦查。 2. 法官的忌避(Challenge by Parties) (Gi-pi) 依据:第 18 条(忌避之原因) 这是指当事人(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认为法官有不 公平审判之虞,主动向法院声请让该法官退出。 除斥原因以外的情形:若法官虽不符合第17条的法定除斥事由,但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 职务有不公正之虞(例如法官与当事人有私人恩怨、政治立场过度鲜明影响判决等)。 声请程序: (1)管辖:忌避声请应向法官所属的法院提出(合议庭),若法官为受命法官,则向该法 官提出。 (2) 限制:若被告已就案件进行辩论或陈述後,原则上不得再声请忌避,除非忌避原因发 生在後或当事人原本不知情。 (3) 裁定:若声请显无理由(如意图延滞诉讼),法院可予以驳回。若声请有理由,则裁 定该法官不得参与该案。 (4)停止诉讼(第 22 条):一旦提出忌避声请,除了「急速处分」(紧急状况)外,诉 讼程序应暂停进行。 3. 法官的回避(Voluntary Recusal/Abstention) (Hoe-pi) 依据:第 24 条(回避之原因与程序) 这是指法官自己发现有上述除斥或忌避的原因, 主动请求退出该案件。 程序:法官需向所属法院提出报告,并由所属法院做出准许回避的裁定。 点评: 看完之後发现,韩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架构跟条号都跟台湾高度相似。 有趣的点在於,在台湾,如果是以「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来看,法官是 不能自行回避的,只能透过当事人声请。就这点来说,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就用了「自 请回避」的方式处理。 台湾的情形,有一说是认为怕法官藉机不处理很困难的案件所以没有设计,但也有听说实 务运作上会透过第24条第1项处理,不知道真假。 相较之下,宪法诉讼法第9、10条也有自行回避跟声请回避,但第11条有一个更特别的规 定:多数决回避,条文是:「因前二条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认有自行回避之必要者, 得经其他大法官过半数同意回避之。」我去年在东吴大学博士班的年度报告就是想处理这 个规定在操作上的合理性。 补充:关於Pro bono是否能翻为公益?我在十几年前有篇文章有简单的说明。 public interest, pro bono, and legal aid。在台湾其实大家没甚麽区分,甚至只要不 收费(或是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就是前述的定义。我曾经有两篇文章A、B约略提及了台 湾的概念,还请大家参考。不过在其他国家,三者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图片] 也就是说,所谓的pro bono(台湾似乎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翻译,中国与香港翻为志愿法 律服务,元照英美法辞典则将pro bono legal assistance翻译为公益性法律援助,解释 则详细的定义为执业律师出於公益目的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我想就先用志愿法律服务 好了)与legal aid(多系指具有些微报酬的公益性法律服务,车马费的话不算,所以很 接近法扶)基本上都是以具有公益性质为前提,所以当非台湾出身的朋友听到我们把所有 无偿案件都当作pro bono时,就发现大家的理解不太一样。坦白说也没甚麽必要要一样, 只是我们在沟通的时候要小心大家可能背後的理解其实并非相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7.224.7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KoreaDrama/M.1768113720.A.F38.html ※ 编辑: Lectured (36.227.224.71 台湾), 01/11/2026 14:43:32
1F:推 treeeasy: 韩国堕胎行为2021年已除罪化。 01/11 15:49
2F:推 treeeasy: 所以没人申请要法官回避状况下,男主没有主动回避为何要 01/11 16:06
3F:→ treeeasy: 算渎职? 01/11 16:06
4F:推 princessnake: 好文 推 01/11 17:12
5F:推 admira: 推 01/11 18:24
6F:推 angelae086: 推 01/11 20:16
7F:推 tjsps1124: 优质文 推推 01/11 20:37
8F:推 Gardenia0603: 感谢这篇多少解答了对剧名和韩国刑诉法的疑惑 01/11 21:02
9F:推 tcchenk: 推推 01/11 21:05
10F:推 lalafan: 推推 01/11 21:28
11F:推 viwa: 我想知道高中毕业就可以当法官吗? 01/11 21:40
12F:推 essendo: 原po好强!受益良多! 01/11 21:58
13F:→ zzauber: 谢谢你的分享。长见闻了。 01/11 22:19
14F:推 RiverPoet: 韩剧版法律人推一个 01/11 22:30
15F:推 elva218ch: 推 01/11 23:44
16F:推 iskuai: 推 01/12 00:31
17F:推 pppan: 推 01/12 00:39
18F:推 ispaul2016: 法律是资格考 01/12 00:47
19F:→ ispaul2016: 嗯、分享很好、但看到後面一直强调「你」的文章…, 01/12 00:48
20F:→ ispaul2016: 为什麽不写的中立客观一点、用「他者」的角度…。 01/12 00:48
21F:推 hellowin: 谢谢分享,这篇不是心得文吗?主要观点是原po的想法也 01/12 03:54
22F:→ hellowin: 很正常吧 01/12 03:54
23F:推 ryan890812: 好文!!!推推!!!! 01/12 08:33
24F:推 ispaul2016: 心得文推销自己文章代表什麽真知吗 01/12 09:53
25F:推 zerocola1122: 推 01/12 11:39
26F:推 allenp: 这好棒 推一个 01/12 14:21
27F:→ liangnet: 法官不应该等人申请才回避,而是自己明知应回避就要回 01/12 15:07
28F:→ liangnet: 避。例如有一段公益团队找来法官的岳父律师,结果法官 01/12 15:07
29F:→ liangnet: 自己就主动回避了。 01/12 15:07
30F:→ Lectured: 感谢大家指教,我语气有再修饰。 01/13 00:15
31F:→ Lectured: medium的文章补充了韩国的视障法官,在请不吝赐教 01/13 00:16
32F:推 treeeasy: 姜那个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回避事项,而是法官自觉及义 01/13 01:25
33F:→ treeeasy: 务,但要是他不诚实说,也没人知道。现在是因为他自白, 01/13 01:25
34F:→ treeeasy: 才产生违反义务事实而渎职。 01/13 01:25
35F:推 SirCrocodile: 强!!!! 01/13 09:51
36F:推 anastasss: 感谢分享 推推 01/1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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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推 rainight: 优质好文 01/14 08:40
39F:推 yumeflight: 感谢分享,看Elijah的亲属案时我也联想到朴修洪。 01/15 22:26
40F:推 hermione6626: 优质好文!谢谢分享!! 01/16 02:04
41F:推 sa910130: 推 01/16 21:32
42F:推 yafugogo: 感谢分享,这部真的好好看! 02/01 20:57
43F:推 fuwek: 推 02/06 22:30
44F:推 ilanekid: 现在才看,来追文,推一下 02/16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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