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UHIRO (HIRO)
看板Keelung
标题[新闻] 基隆市议员张秉钧一家三口诈逾千万助理费
时间Sat Nov 9 14:05:45 2024
基隆市议员张秉钧一家三口诈逾千万助理费 二审仍获缓刑
https://tinyurl.com/mr2j248m
民进党籍基隆市议员张秉钧及前基隆市议员父亲张锦煌、母亲陈琼茹,一家三口涉嫌以人
头诈领助理费,合计逾千万。一审依贪污罪判处张秉钧1年11月徒刑、张锦煌2年徒刑、陈
琼茹1年11月,另张秉钧涉《政治献金法》处可易科罚金刑4月,三人均宣告缓刑。二审的
高等法院日前维持原判,可上诉。
民进党籍基隆市议员张秉钧(图)及前基隆市议员父亲张锦煌、母亲陈琼茹,一家三口涉
嫌以人头诈领助理费,合计逾千万。一审三人均宣告缓刑,二审的高等法院日前维持原判
,可上诉。(中央社资料照)
判决指出,张秉钧当选基隆市议会第19届议员,他与父亲、前基隆市议员张锦煌及母亲陈
琼茹,涉以人头诈领助理费等,共计新台币119万2089元。此外,张锦煌自民国98年7月起
至107年12月担任基隆市议员期间涉与陈琼茹以吴姓臭豆腐摊贩、陈姓男子为人头诈领助
理费,共计962万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张秉钧登记民进党基隆市立委初选,未向监察院申报政治献金专
户,涉嫌收受张锦煌从游姓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献金100万元。
一审的基隆地方法院审酌,张秉钧等人无刑事犯罪纪录,坦承犯行并缴回犯罪所得,犯後
态度良好,知所悔悟;另衡量其犯罪动机因选民服务活动开销、公益支出过大而需实质贴
补、立委竞选费用等,因此分别量刑。
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张秉钧有期徒刑1年11月,涉《政治
献金法》部分判处可易科罚金刑4月,均宣告缓刑5年,判决确定後一年内须向公库支付80
万元,并提供义务劳务120小时。
张锦煌被判处2年徒刑,缓刑5年,判决确定後一年内须向公库支付100万元;陈琼茹被判
刑1年11月,缓刑5年,判决确定後一年内须向公库支付60万元。
案经检察官、张秉钧及张锦煌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张秉钧等人上诉请求
酌减缓刑所附向公库支付金额,二审认为,一审关於张秉钧等人的附条件缓刑宣告,尚属
允洽,双方上诉无理由,日前维持原判,可上诉。
(责任主编:庄儱宇)
------------------------
民众党高虹安诈领11万,判刑7年4月
国民党籍前高雄市议长曾丽燕判决贪1330万,判刑12年
无党籍童仲彦诈领助理费5万余元,判刑3年10个月
无党籍嘉义市议员戴宁诈领助理费431万,判刑10年半
民进党新北市议员周雅玲诈领助理费1388万元,判刑8个月
民进党前立委陈赖素美诈领助理费新台币785万,判刑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前民进党籍桃园市议员张肇良7年间涉诈领1048万,无罪
好奇查了相关判例,只能说诈领助理费的案子很多,但结果大不同。
轻判,无罪,缓刑的理由"很多",包括但不限於支出大於使用,犯後态度良好,实际只判违造文书的刑期等等等
就如本案也是考量张秉钧钱都是花在选民服务,公益支出才会诈领,算是情有可原。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29.202.9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Keelung/M.1731132347.A.0A1.html
※ 编辑: SAKUHIRO (220.129.202.90 台湾), 11/09/2024 14:20:11
1F:推 TheAnswerAI: 情有可原 查无不法 11/09 14:28
2F:→ CHB1980: 某r某h: 11/09 14:40
3F:推 abcm1042: 助理费就能拿千万 一定都是公益 其他的钱也都是做公益 11/09 14:42
4F:嘘 LinFeiFun: 小小草民崩溃 11/09 15:13
5F:→ ryan0714123: 犯後态度很重要,虽然获判缓刑,但政治路已断绝。 11/09 15:30
6F:推 Tutan: 绿色的就是用做公益,其他颜色就是贪污,很容易判啊 11/09 16:12
7F:推 linbaba0943: 诈领就是错,即使是用在选民服务都一样 11/09 16:32
8F:→ sheep0121: 颜色对了就没关系,不是喊假的 11/09 16:34
9F:推 SUPERDINO: 质疑就是草民 11/09 16:51
10F:嘘 kobe56: 干他妈的为何缓行,应该枪毙 11/09 17:41
11F:推 PSMCyiCHANG: 延续了两代的犯罪结构,该党其他人一无所知?正巧横 11/09 19:27
12F:→ PSMCyiCHANG: 跨U昌经营基隆时期 11/09 19:27
13F:推 shiauyuchou: 这次R哥推文尚属有理,犯後态度确实影响判决轻重。 11/09 20:08
14F:→ shiauyuchou: 但这也显示司法要争取无罪的成本代价非常高。 11/09 20:09
15F:推 super1937: 反观查不到的还在关 11/09 20:36
16F:→ KingChang711: 诈领千万还可以缓刑喔,笑死 11/09 20:40
※ 编辑: SAKUHIRO (220.129.202.90 台湾), 11/09/2024 20:43:54
17F:→ menontw: 真爽,所以这种判例就是鼓励民代贪这类钱,没抓到就赚到 11/09 20:43
18F:→ menontw: ,抓到认罪就缓刑而已。 11/09 20:43
19F:→ SAKUHIRO: 犯後态度重要,犯人认错换取缓刑,但依旧上诉二审,看 11/09 20:45
20F:→ SAKUHIRO: 不出来是什麽态度 11/09 20:45
21F:→ ryan0714123: 上诉二审不是不认罪,是请求减轻支付公库金额,内 11/09 22:38
22F:→ ryan0714123: 文就有写,培养阅读能力不犯法。 11/09 22:38
我有说犯人不认罪吗?上面推文已经说了"犯人认错换取缓刑",在你眼里无法理解成犯人
认罪了吗?要引战别人没有阅读能力前,先想想自己,培养理解能力不要急着无端攻击
他人。
23F:→ ryan0714123: 上诉二审叫做态度不佳?这也只有你翻译的出来吧 11/10 00:29
24F:→ ryan0714123: 培养阅读能力真的不犯法 11/10 00:29
我有说犯人态度不佳吗,看不出什麽态度一定是态度不佳?我是觉得犯人虽然为了获取缓
刑态度"诚恳"的认罪了,但又舍不得80万,这种怕坐牢又抠门的态度很好笑拉XDD
不过我倒是觉得你自己认为这叫做态度不佳吧,不然干嘛自己说这叫态度不佳
至於犯人贪污近千万,缴个80万还觉得太多要上诉,是什麽态度是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只是不知道缴80万觉得多,贪污近十倍千万元的时候是什麽态度啊
※ 编辑: SAKUHIRO (220.129.202.90 台湾), 11/10/2024 01:50:59
25F:→ ryan0714123: 看你平时的言论,就是想酸而已嘛,装什麽? 11/10 02:02
26F:→ ryan0714123: 这种犯後态度佳的案例都可以酸了,平常不知道悲愤 11/10 02:03
27F:→ ryan0714123: 成什麽样子。 11/10 02:03
28F:→ ryan0714123: 只可惜不懂法律,要酸也是乱酸一通。 11/10 02:05
29F:推 yevvi: 他是酸言行不一,至於犯後态度佳不佳的,那是你的解读,他 11/10 02:13
30F:→ yevvi: 可没讲 11/10 02:13
31F:→ ryan0714123: 从酸言酸语可以探知他的态度,少在那装。 11/10 02:40
32F:→ kkbox0800: 法官 大法官都自己人 小心释宪下去直接无罪 11/10 07:51
33F:→ kkbox0800: 然後 某人干嘛跟某R认真 前版主被捅 剩他在X 11/10 07:52
34F:嘘 LinFeiFun: 小小草民超气的 11/10 09:12
35F:→ TCPai: 台湾还真是犯罪天堂,砍人道歉都可教化 11/10 09:17
36F:推 li11223344: 为啥认罪就能缓刑?这是七年以上的罪欸 11/10 10:14
37F:推 ntc039400: 民进党不意外 11/10 10:27
38F:推 fiendghoul: 还敢说别人,真要比酸言酸语,可能原po还不及某助选员 11/10 12:23
39F:→ fiendghoul: r在各文章的推文1/10 11/10 12:23
40F:推 skylers0317: 中山区最爱这味 11/10 13:13
41F:推 hjk11111111: 想到去年他初选完看板才刚挂上去没几天就被收押 然後 11/10 13:31
42F:→ hjk11111111: 一直到快投票前才换郑就超好笑的XD 整整半年多挂的看 11/10 13:31
43F:→ hjk11111111: 板都是贪污犯 11/10 13:31
44F:→ SAKUHIRO: 我本来也没说啥,只说认错换取缓刑,但上诉二审不知道 11/10 13:59
45F:→ SAKUHIRO: 什麽态度,就有某人想来引战啊,一不小心就酸起来,但 11/10 13:59
46F:→ SAKUHIRO: 我酸的都是议员,难道我血汗钱被贪污千万,酸一下都没 11/10 13:59
47F:→ SAKUHIRO: 有资格吗?都不知道某人心胸这麽宽大平常骂市长怎麽骂 11/10 13:59
48F:→ SAKUHIRO: 这麽难听,但批评政治人物都是台湾的言论自由,像某人 11/10 13:59
49F:→ SAKUHIRO: 一直人身攻击就不是合理范围了 11/10 13:59
50F:推 double5915: R那咖就深绿粉你不用跟他认真啦,毕竟他们是死忠的 11/10 15:24
51F:推 kerry791111: 真恶 11/10 15:29
52F:嘘 helloffx: 有党证真的可以把司法当笑话看 11/10 16:27
53F:推 asj75684: 颜色对了 11/10 21:45
54F:→ ryan0714123: 上诉二审不知道什麽态度?内文不就有写,教半天还 11/10 22:07
55F:→ ryan0714123: 是没办法阅读是吗? 11/10 22:07
58F:→ onion10021: 图解 11/10 22:18
59F:→ cloverfan: 其实酸这块没意义,因为目前看起来大家标准都一样,第 11/10 23:29
60F:→ cloverfan: 一你要认罪,第二你要缴回犯罪所得,才有机会缓刑,像 11/10 23:30
61F:→ cloverfan: 童仲彦就是不认罪,虽然童是的确把资金都用在公共事物 11/10 23:30
62F:→ cloverfan: 上 11/10 23:30
63F:→ cloverfan: 真要酸还不如酸某人儿子的毒品案,相同的情况,一般人 11/10 23:32
64F:→ cloverfan: 却起诉判刑的,只有某人的儿子才遵守罪疑为轻原则 11/10 23:32
65F:推 tonyhsie: 一个是真的贪污 一个是检察官觉得你贪污 标准都一样? 11/11 07:42
66F:→ tonyhsie: 如果检察官觉得你贪污 你就要赶快认罪求轻判 也蛮好笑的 11/11 07:43
67F:→ jay484848200: 反正这厮的政治路是没了 11/11 08:15
68F:推 onion10021: 不容有冤案的 说你有罪就有罪 11/11 08:24
69F:→ onion10021: 逻辑堪忧 11/11 08:24
70F:→ onion10021: 大家都要评论的权利 但双标仔是真的可笑 11/11 08:25
71F:嘘 cloverfan: 能不能举例什麽叫觉得你贪污?不要闹了好不好,童本来 11/11 08:41
72F:→ cloverfan: 就符合贪污法律规定,至於你要拿钱做甚麽,那是你的事 11/11 08:41
73F:→ cloverfan: 情,最多量刑标准有差而已,请问是谁好笑? 11/11 08:41
74F:推 caitlin10206: 台湾人很善良阿 不论黑道 还是贪污往往还是能选上 11/11 11:55
75F:推 tonyhsie: 公卫文的案例就是啊 觉得你就是贪466 11/11 16:29
76F:→ SAKUHIRO: 判你贪污就失去资格出来选了,所以才要硬说某些人贪污 11/11 18:19
77F:→ SAKUHIRO: ,从根本上断绝她的政治路 11/11 18:19
78F:→ banmi: 贪污就不能参选这个排黑条款不知道会不会被修掉吼? 11/11 18:21
79F:→ cloverfan: 举公卫文更好笑,她自己的说法就是符合贪污,不要拿那 11/11 20:04
80F:→ cloverfan: 种民间企业的做法来公务员事务上,更何况她还把钱掏出 11/11 20:04
81F:→ cloverfan: 来到办公室帐户,最多就466元这个太轻微了,缓刑合理 11/11 20:05
82F:推 tonyhsie: 你的标准也是蛮神奇的 什麽时候她的说法符合贪污了 瞎扯 11/12 04:55
83F:→ tonyhsie: 用点脑也知道 没人贪污会只贪个几百块 很难懂吗? 11/12 04:56
84F:→ tonyhsie: 一堆民代刻意用人头来诈取费用 跟公卫文这种"不合常理的 11/12 04:57
85F:→ tonyhsie: 贪污" 会当做标准都一致 我想你的判断能力可能不太OK 11/12 04:58
86F:→ tonyhsie: 刻意贪污的 认罪轻判 无意贪污的 不认罪就重判 11/12 04:59
87F:→ tonyhsie: 事实上就是检察官自由心证而已 根本没有公信力 11/12 05:00
88F:→ tonyhsie: 张秉均还觉得自己被判太重 不合理呢 真的是搞笑到家 11/12 05:01
89F:→ tonyhsie: 诈领千万赔80万还觉得自己还冤 466的苦主不知道该说什麽 11/12 05:03
90F:→ tonyhsie: 连这种荒谬之处都看不懂 还说什麽标准都一致 真的搞笑XD 11/12 05:04
91F:→ cloverfan: 说一句简单的,用点脑就知道你不了解,都已经审判一审 11/12 10:14
92F:→ cloverfan: 出来,你还在检察官,还有你大概没去看判决内容,判决 11/12 10:14
93F:→ cloverfan: 里她和黄的对话就符合该罪条件啊,所以你用金额的大小 11/12 10:14
94F:→ cloverfan: 判断是不是喔,原来贪一元不是贪,那恐怕涉及财产的犯 11/12 10:15
95F:→ cloverfan: 罪,比如说窃盗偷一张白纸也不是偷了,真心建议去看看 11/12 10:15
96F:→ cloverfan: 判决内容,再来讨论谁搞笑 11/12 10:15
97F:推 devilsudo: 微罪不举不知道有没有听过? 11/12 11:30
98F:→ devilsudo: 466元助理2年 11/12 11:30
99F:→ cloverfan: 微罪不举当然听过啊,但我们不是讨论微罪啊,是讨论是 11/12 11:38
100F:→ cloverfan: 不是啊,而且贪污罪这种要微罪不举,本来就有难度,法官 11/12 11:38
101F:→ cloverfan: 都给他缓刑了 11/12 11:39
102F:→ banmi: tonyhsie,你知道判决不是检察官判的吗?? 11/12 15:05
103F:→ SAKUHIRO: 贪污罪只会处罚故意犯 11/12 19:05
104F:→ cloverfan: 建议去看判决内容吧,里面附的对话理由,判断的依据, 11/12 20:24
105F:→ cloverfan: 都写的很清楚,主观的判断本来就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 11/12 20:25
106F:→ cloverfan: 就像杀人,犯罪也会辩解,我没要杀他啊,但是实际行为 11/12 20:25
107F:→ cloverfan: 却是一刀重点毙命 11/12 20:25
108F:→ cloverfan: 当然公卫文她二审找的律师真的能说服法官没主观犯意, 11/12 20:27
109F:→ cloverfan: 那只能祝福,可是就她行为实际很难 11/12 20:27
110F:推 tonyhsie: 建议动动大脑啦 我是不知道任何成年人有什麽动机需要贪 11/12 23:16
111F:→ tonyhsie: 污466元 任何事情本来就是先看动机才能判决合不合理 11/12 23:17
112F:→ tonyhsie: 断 11/12 23:17
113F:→ tonyhsie: 会觉得有正常人会故意贪一元或是故意偷一张白纸 11/12 23:18
114F:→ tonyhsie: 这种想法就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天真而已 不切实际 11/12 23:19
115F:→ tonyhsie: @banmi 判决当然不是检察官判的 但是这个逻辑就是从检察 11/12 23:20
116F:→ tonyhsie: 官先「发明」再经由法官判决的 两边都很可笑 11/12 23:20
117F:→ tonyhsie: 拿来跟 特地找一堆人头来诈领费的100%贪污犯 更明显了 11/12 23:22
118F:→ tonyhsie: 基隆小议员可以贪污到千万 立委只贪11万 立委助理贪466 11/12 23:27
119F:→ tonyhsie: 只能说匪夷所思 11/12 23:30
120F:推 tonyhsie: 至於判决文 "立法院编列之公费助理补助费用,包括酬金及 11/13 00:36
121F:→ tonyhsie: 及加班费,是由立法院直接拨入各公费助理个人之金融帐户 11/13 00:36
122F:→ tonyhsie: "高虹安仅以每月4万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黄 11/13 00:37
123F:→ tonyhsie: 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立法院浮报王郁文於上开期间 11/13 00:37
124F:→ tonyhsie: 之酬金为4万7,290元或4万8,500元,并以浮报後之酬金为基 11/13 00:37
125F:→ tonyhsie: 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 11/13 00:38
126F:→ tonyhsie: 这两段合在一起看 就是说 47290或48500 都是直接汇入王 11/13 00:38
127F:→ tonyhsie: 郁文帐户 王郁文的认知是46,000外加劳健保的费用 11/13 00:39
128F:→ tonyhsie: 法官认定不行 说46000就是已包含劳健保的薪资 11/13 00:40
129F:→ tonyhsie: 这边就是诡异的地方 因为钱是汇入王的帐户 所以王收到 11/13 00:41
130F:→ tonyhsie: 47K或48K 觉得是外加劳健保费用 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11/13 00:41
131F:→ tonyhsie: 判决文写 "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 11/13 00:42
132F:→ tonyhsie: 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这反而才奇怪吧 王收到47/48K 11/13 00:42
133F:→ tonyhsie: 高虹安 黄惠玟 是要共同诈取什麽? 然後王郁文又诈取什麽 11/13 00:43
134F:→ tonyhsie: 北检原本还说 虽然只有466元 但建议法官"不宜缓刑" 11/13 00:44
135F:→ tonyhsie: 彻彻底底就是 我检察官认定你有罪 你就是要认罪 不然就 11/13 00:45
136F:→ tonyhsie: 要求从重量刑 当事人不能认为自己无辜/无犯意/无罪 11/13 00:45
137F:→ tonyhsie: 检察官在数字上加加减减最後得出466这个数字 也没公信力 11/13 00:47
138F:→ tonyhsie: 466这个数字就是检方的主观认定 而不是有什麽客观依据 11/13 00:49
139F:推 tonyhsie: "审判长廖建杰说,合议庭相信王郁文没有犯罪动机" 11/13 00:52
140F:→ tonyhsie: 你没有犯罪动机 但是检方算出466这个数字了 所以你有罪 11/13 00:52
141F:→ tonyhsie: 不就是这麽可笑的判决吗 11/13 00:53
142F:→ tonyhsie: 王郁文还当庭问法官 要怎麽做才能不贪污 法官:你缴回啊 11/13 00:54
143F:→ tonyhsie: 也就是 收到薪水时 要先按照检察官的加减法去计算 多的 11/13 00:56
144F:→ tonyhsie: 部分马上缴回(但立院根本没有机制) 才不算贪污 11/13 00:56
145F:→ tonyhsie: 打从一开始 就怎样都不可避的贪污了 这麽莫名其妙的标准 11/13 00:57
146F:→ tonyhsie: 也就是我 11/11 07:42 说的 纯粹"检察官觉得你贪污" 11/13 00:59
147F:→ tonyhsie: "你自己不觉得贪污" 既不被允许 而且还需要重罚 11/13 01:00
148F:→ tonyhsie: 但是呢 如果你是广招人头助理诈领薪水 只要认罪一律缓刑 11/13 01:01
149F:→ tonyhsie: 两相对照就很明显 检察官根本不觉得 招人头助理诈领薪水 11/13 01:02
150F:→ tonyhsie: 有多麽严重 认罪就缓刑 诈领到千万还是缓刑 但466要重判 11/13 01:02
151F:→ tonyhsie: 顺检察官的意 缓刑 忤逆检察官 重判 不得缓刑 11/13 01:04
152F:→ tonyhsie: 而实际的犯意 诈取金额 都不重要 这就是好笑的地方 11/13 01:05
153F:嘘 cloverfan: 你根本就只是看新闻稿和王的说法就自己脑补了,烦请去 11/13 02:29
154F:→ cloverfan: 查112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判决,里面王和黄的对话清楚, 11/13 02:29
155F:→ cloverfan: 还有为什麽认为是,法官也解释的清楚,另外检察官认为 11/13 02:29
156F:→ cloverfan: 的数额可不止466,是法官算的还比较少,光看数字就知道 11/13 02:29
157F:→ cloverfan: 你没去看判决书全文 11/13 02:30
158F:嘘 cloverfan: 更好笑的是到现在还傻傻地分不清什麽是检察官,什麽是 11/13 02:37
159F:→ cloverfan: 法官,其实一审公卫文还是不认罪,法官明明还是给公卫 11/13 02:37
160F:→ cloverfan: 文缓刑,然後幻想顺不顺谁的意,我都不知道该说啥 11/13 02:37
161F:推 tonyhsie: 你的理解可能有问题 没有人会搞不清楚什麽是法官/检察官 11/13 09:56
162F:→ tonyhsie: 贪污466元的逻辑就是检察官"发明"而法官沿用的 我当然不 11/13 09:56
163F:→ tonyhsie: 特地一直去强调是检察官或法官 因为两边这方面没有差异 11/13 09:57
164F:嘘 banmi: 没有什麽法官沿不沿用,法官判决是看证据 11/13 09:57
165F:→ tonyhsie: 公卫文当然不认罪啊 没有人会贪污466元 而且这金额还不 11/13 09:58
166F:→ banmi: 检察官起诉,法官判无罪的也所在多有,马英九特别费案不就是? 11/13 09:58
167F:→ tonyhsie: 是特定哪一笔款项 而是检察官根据一堆数字加加减减得出 11/13 09:58
168F:→ banmi: 什麽叫没有人会贪污466元? 那多少钱以上才会贪污?? 11/13 09:58
169F:→ tonyhsie: 来的 你薪转户转进一笔5万 检察官认定你只该拿49500 11/13 09:59
170F:→ tonyhsie: 所以你就是贪污500元 这就硬要掰出一个贪污数字出来 11/13 09:59
171F:→ tonyhsie: 法官判决本身自我矛盾 一边说王没犯意 一边判王贪污 11/13 10:00
172F:→ tonyhsie: 所以人在无意识之间就会贪污了 根本莫名其妙 11/13 10:01
173F:→ tonyhsie: 这个案子的所谓证据 就是"按照检察官的计算方式 多拿" 11/13 10:02
174F:→ tonyhsie: 完全是主观认定 而审判长一边说"我知道你没有犯意" 11/13 10:03
175F:→ tonyhsie: 一边判刑 这也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没犯意 要怎样贪污" 11/13 10:04
176F:→ tonyhsie: 回归主题 罪行重大与否 是在於犯罪人的犯意跟牵涉的范围 11/13 10:05
177F:→ tonyhsie: 也就是就 当你刻意找人头来诈领 当你牵涉金额高达千万 11/13 10:05
178F:→ tonyhsie: 可见你预谋犯案而且金额庞大 不过对检察官来讲 就不是这 11/13 10:06
179F:→ tonyhsie: 样 他只看你有没有照他意思认罪而已 认就轻判 不认重判 11/13 10:09
180F:→ tonyhsie: 法官当然有他的裁量空间 但是基本上还是在检察官设定的 11/13 10:10
181F:→ tonyhsie: 框框里作判断 所以才会发生审判长认为没犯意 却仍然判刑 11/13 10:10
182F:推 tonyhsie: 其他助理也不是真的认为自己贪污 只是屈服在检察官标准 11/13 10:16
183F:→ tonyhsie: 还看不懂什麽叫 "检察官说你贪污" 那就不用讨论了 你就 11/13 10:18
184F:→ tonyhsie: "无视常理" 而完全认同检察官的逻辑 不需要多说什麽 11/13 10:19
185F:→ tonyhsie: 检察官的逻辑 可以超越常理吗 你可以再想一想 11/13 10:22
186F:嘘 banmi: 有没有犯意,跟有没有犯罪,本来就没关系。 11/13 10:32
187F:→ banmi: 不知者无罪这个本身就是错误的观念。 11/13 10:32
188F:→ tonyhsie: 法官没有"全盘接受"检察官逻辑 但还是在这个逻辑上判刑 11/13 10:33
189F:→ tonyhsie: 去针对法官其实没多大意义 因为源头是检察官 11/13 10:34
190F:→ tonyhsie: 没犯意要怎麽贪污 没逻辑要怎麽思考 大概是一样的道理 11/13 10:35
191F:→ banmi: 没有犯意不会贪污? 哈哈... 11/13 10:39
192F:推 tonyhsie: 感谢楼上示范 11/13 10:47
193F:嘘 cloverfan: 那也要你找的律师够强,能创造出说服法官的大水库理论 11/13 11:41
194F:→ cloverfan: ,而且你举的例子不就说明,检察官说的,法官不一定沿 11/13 11:41
195F:→ cloverfan: 用,跟你说真的很累,连原判决都不去看,一直死咬466, 11/13 11:41
196F:→ cloverfan: 你知道王前面说薪资46000,然後劳健保外加才会到48xxx, 11/13 11:42
197F:→ cloverfan: 但问题是後来调薪到48xxx,如果外加劳健保应该是5xxxx, 11/13 11:42
198F:→ cloverfan: 而不是继续领48xxx,你知道王破口在这吗? 11/13 11:42
199F:嘘 Rayzor: 贪污就是贪污还要辩啥==又不是有新事证 11/17 15:46
200F:→ bigwig: 这种老鼠屎赶快办一办 11/19 16:44
201F:推 tonyhsie: 两边都上诉了 都不认同判决 我是不懂坚持看判决书要干嘛 11/20 23:56
202F:嘘 cloverfan: 所以楼上都是永远只看一方说法,呵呵,不知道谁在坚持4 11/21 02:15
203F:→ cloverfan: 99 11/21 02:16
204F:嘘 cloverfan: 你不知道被告永远都会说对自己有利的说词吗?而且还可 11/21 02:17
205F:→ cloverfan: 以合法说谎,原判决所采证据,你都不看,跟我说坚持, 11/21 02:17
206F:→ cloverfan: 噗 11/21 02:17
207F:推 tonyhsie: 两边都不认同判决书 就这麽简单你也搞不懂 随便罗 12/03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