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vivant (claire)
看板Keelung
标题Re: [心情] 手机掉在基隆车站了,请捡到的好心人还딠…
时间Tue Jun 1 01:17:31 2010
前文恕删
这是题外话
原本前两天看到ATLER大所说窃盗为告诉乃论罪就想来解释一下
PO了又删 想说算了...
看到ANGELANITA大与ATLER大似有意见出入 还是忍不住说下...
→ antler:angelanita,窃盗和侵占是告诉乃论罪,我去报案,警察是这麽归 05/31 19:49
→ antler:类的没错,若窃盗和侵占属非告诉乃论罪,检警应该会过劳死. 05/31 19:49
→ antler:抱歉修正一下,窃盗是公诉罪(非告诉乃论罪),但大概掉手机掉 05/31 19:57
→ antler:#$%^...实在太多了...所以...我掉手机报警的笔录上,警察就 05/31 19:59
→ antler:自动填上"告诉乃论之诉",就算被警察找到,只要双方愿意和解, 05/31 20:00
→ antler:警察杯杯们都是很高兴的(不用再移送检方巴拉巴拉的) 05/31 20:00
→ antler:前科,也要法院判刑之後才算有前科啊~ 05/31 20:01
→ angelanita:亲属相盗才为告诉乃论之罪~ 05/31 22:35
→ angelanita:况且掉手机<-侵占遗失物和偷手机<-窃盗是不一样的罪责 05/31 22:36
→ angelanita:另 公诉和非告诉乃论以及告诉乃论 是不同的概念 05/31 22:36
1.窃盗是非告诉乃论罪(俗称公诉罪 但非法律专业用语)
即不以当事人告诉为诉追条件
检方依刑诉法第228条:知有犯嫌即可侦查
2.相区别的概念是告诉乃论罪
以当事人表明诉追的意思为必要<eg.我要告他!>
angelanitaru应该是对的
本案
依前文所描述
粗略判断应为刑法337的侵占脱离物罪只处罚金
再者
在某篇车祸案件的抱怨文中
ANTLER大提到调解
请车祸当事人要不要去调解要三思等等....
其实
於民事诉讼中
车祸案件起诉的话本来就是"强制调解"
(白话:法官会说你们先去调解不行再过来)
所以没有所谓的"要不要调解"的问题
调解的确与"和解"及"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但也不表示调解成立就一定不能翻盘
有无效或得撤销的原因还是可以翻盘的啦
所以
不必惧之如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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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耐心看完
於网路无声世界中
只有文字有时难以明确清析表达法律观念
难免有误差
在涉及法律 尤其有刑事责任时
还是建议去免费法律谘询
北市府有法律谘询(轮班制 没得挑 参差不齐)
各议员,立委服务处
或各大学法扶社(蛮推荐台大的法扶)
基市府好像也有(我没去过故不确定...)
希望
法律上建议可能对当事人影响很大
所以还是谨慎为当 确定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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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184.50.48
※ 编辑: bonvivant 来自: 111.184.50.48 (06/01 01:21)
1F:推 paulluke:推用心 06/01 01:55
2F:→ paulluke:但很想嘘冥代所谓的「为民服务」 06/01 01:56
3F:推 ryanchan:推用心,顺推一下其实基隆市政府一楼也有免费的法律谘询 06/01 10:14
4F:→ guincyu:希望他看完这些後去报警 不要喊着重要..又不愿意报 06/01 11:07
※ 编辑: bonvivant 来自: 111.184.50.80 (06/01 11:22)
5F:推 antler:谢谢指正,日後我会多注意用词的. 06/01 17:39
6F:推 drajaCLY:推用心.. to:guincyu 我又没有说不愿意报... 06/02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