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c85301 (pomelo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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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97届干部会议对98届社长选举之结论与其解释
时间Thu Apr 19 06:56:24 2007
97届干部会议对98届社长选举之结论与其解释
发文单位:高雄市立高雄高级中学演讲辩论社94届干部会议
解释日期:民国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社团章程:第四章「干部产生、就职、罢免、辞职、补选方式」第一节「干部产生」
之第二小节「社长」之第三、四条
一、 解释之缘由:
高雄市立高雄高级中学演讲辩论社於2007/4/13/12:00~12:40举行95届社员之社长选举,
计两位候选人参选,於12:55开始开票程序,并於13:05完成所有选票之开票,计全部票
数43票,第一位候选人得票18票,第二位候选人得票19票,废票6票,此时当选之效力
上,因为有关社团章程第四章「干部产生、就职、罢免、辞职、补选方式」第一节「干
部产生」之第二小节「社长」之第三、四条之解释上,有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方式而影响到
选举结果之认定,故94届干部会议对此章程之内容做出解释,并做出最後之处理方式之决
议。
二、 解释文
先看此次争议之来源,社长选举之第三条内容:「候选人必需得总票数1/2以上方认定
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人择期重选,采1/2绝对多数制。」又第四条内容
:「废票视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计算。」争议点即在於上述之内容中总票数、出
席投票、得票计算三词之解释之上,而造成「废票是否应计入总票数中」的争议,在下
仅列举会议中双方之见解:
应计入总票数一方,其立场主要建立於:於社团章程规定之总票数三字,就一般的字面
解读上,解释为「在票匦中所有的票数」,实已涵盖有效票与废票两项;不列入得票计
算一文,则是指在计票过程中,不列入双方任一方之得票。故就此次选举结果来看,若
加上废票之数量计43票,则无任一方得总票数之1 / 2以上,故应再次投票,以视公正。
不应计入总票数一方,其立场主要建立於:就解释来看,若硬将第四条中的出席投票视为
「总票数中加上废票」,因候选人需得总票数1 / 2以上方认定当选,且之後又规定为「
1 / 2绝对多数制」时,在候选人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双方皆无法过半之
可能性,且之後补办选举若产生与之前相同结果,则又要进入下一次的选举,显然并不
合理。
就目的来看,第四条章程的「但不列入得票计算。」一项,若硬是将废票加入总票数中
,而将之视为「不算入任一方之票数中」,则显得画蛇添足,因废票本身即无法认定为
任一方之选票,故在此之解释应是不列入第三章的总票数计算才是。
故就此次选举结果来看,将废票排除於总票数之外後,无论是一票之差或十票之差,都
应以得票数高之第二位候选人当选,而无再选举之必要。
在2007/4/16.17两日之干部会议後,干部会议倾向於第二类的看法,并做出「
於2007/4/17/12:00~12:40重新投票」之决议,理由如下:
且无论当初修改章程时之看法为何,若单纯就社章上之条文来看,「总」一字
令人有「所有选票」之感。况且,就废票之性质来看,废票也是投票时表答个人对候选
人难分轾轩、不相上下之感的方式,倘若硬要将其排除於选票计算之外,并不合理。又
在出席投票与得票计算两项上,由於未详述,亦容易予人视废票为「总票数」中,但为
独立之项目,不算入任一方候选人之票数的解释。
故尽管采用此种解释,在逻辑及定此章程的目的上来看较为薄弱,但仍在社团
章程文字之解释范围中,且若无详加的分析内容,实无法看出最初订定此章程的目的与
逻辑,因此干部团决议使用一般人对此章程之解释方式,将废票加入总票数之中,此次
选举依章程第三条:「需得总票数1/2以上方认定当选。」判定此次选举无人当选,
并将於2007/4/17/12:00~12:40重新投票。
高雄市立高雄高级中学演讲辩论社94届全体干部 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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