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Tempest (真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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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几号投票啊!!
时间Sat Apr 14 02:40:09 2007
※ 引述《NewYAWARA (朝霞之前奏)》之铭言:
: ※ 引述《NewYAWARA (朝霞之前奏)》之铭言:
: : 〈二〉社长
: : 2、采全体社员投票选举,在社团课时公告投票日期、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正
: : 式投票时须出席1/2一、二年级社员选举方为有效,否则择期重选。
: : 3、候选人必需得总票数1/2以上方认定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
: : 人择期重选,采1/2绝对多数制。
: : 4、废票视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计算。
: 监於还有所疑问,再进一步的说明我的看法。
: 如果各位学弟们有去关心社章的演变,会发现看似奇怪的第四点是很临时的在
: 最後加上去的,这点可以参照。这条修正是在敝届时改订,当时我与社长
: 蔡琮翔是主要社章更动讨论者,会这样改订是有原因的。
: 在社长选举部份,原则上就是要避免两组候选人还需要进入第二轮的状况。所
: 以过去是规定总票数3/5,但是我们将它修正为1/2,另外一点是把原来第
: 二轮的「相对多数」字眼改为「1/2绝对多数」:
: 当时原社章规范:
: 3、候选人必需得总票数3/5以上方认定当选,否则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人
: 择期重选,采相对多数制。
: 修正後社章规范:
: 3、候选人必需得总票数1/2以上方认定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
: 人择期重选,采1/2绝对多数制。
: 为什麽要把相对多数改为1/2绝对多数,目的在於和第一轮的规定一致,换
: 言之是有目的的预设第二轮的选举一定只会有两个人,而这两个候选人的游戏规
: 则是和第一轮一样。
: 但因为担心废票的认定上会出现争议,所以在最後定版时临时插进了废票条款
: ,原因在於废票若不认定为有投票,则可能在扣除废票後使投票率不足导致需要
: 重选。但是又因为担心若将废票认定为总票数的一部份,则影响到原本希望两组
: 候选人则不需要第二轮的精神。(但当年未考虑同票数的情形,确实是疏忽,建
: 议学弟今後将此疏漏补齐)
上头()内的意思是说,当年没考虑到社章用语是"1/2以上",换句话说,如果两组
候选人参选时得票恰巧都是1/2,那都符合"以上"的当选条件,所以说建议学弟之
後可以在对章程做修改,例如改成:候选人得票必需超过总票数1/2方认定当选
,才能让社章更严谨
: 所以,如果硬是对「总票数」三字做字面解释,未理会第四点的排除规定而将
: 废票计入总票数,基於社章已改变为「1/2绝对多数制」而不是「相对多数制
: 」,并且未规定投票仅能有两轮,则若第二轮出现如第一轮一样情形,势必要进
: 入第三轮,只要结果不改变就以此类推,显然并不合理。
: 若是要解释第四点废票不列入得票计算是只不列入候选人得票,并不合理,因
: 为事实上废票本来就无法认定为任何候选人之得票,毋须另外规定。所以特别指
: 明不列入得票计算,自然是不列入第三点的总票数计算。
: 所以,基於修正後法规精神为第二轮选制用字与第一轮为一致,而且第四点的
: 废票排除条款明确说明不列入得票计算,所以无论为第几轮投票,在仅有两组候
: 选人竞争下,除非同票,否则都应该以票高者为当选。
: 87届高雄公关 张进逸 谨上
再者,是因为本次选举情况才去关注到""4、废票视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计
算""这项条文的意义,因此也建议学弟日後可考虑修订条文,或是将这段解释做为
类似宪法释宪文的释字文,附录在社章後面
也欢迎学弟在这次事件之後,更能注意到我们社团之宝"社团章程"的内容,并於适
当时间针对其做适时的修订调整。
最後,不论是谁当选谁落选,我肯定你们既然参选了就是希望能为社团做些什麽,
因此,也期盼你们别为了一个选举而破坏了双方的和谐相处,更别因为一次选举,
就忘了你想对这社团做些什麽的初衷。
愿,雄中演辩社运昌隆,比赛与社务皆能完整兼顾
雄中演辩91届社长 李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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