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YAWARA (朝霞之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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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几号投票啊!!
时间Sat Apr 14 01:50:57 2007
※ 引述《NewYAWARA (朝霞之前奏)》之铭言:
: 〈二〉社长
: 2、采全体社员投票选举,在社团课时公告投票日期、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正
: 式投票时须出席1/2一、二年级社员选举方为有效,否则择期重选。
: 3、候选人必需得总票数1/2以上方认定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
: 人择期重选,采1/2绝对多数制。
: 4、废票视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计算。
监於还有所疑问,再进一步的说明我的看法。
如果各位学弟们有去关心社章的演变,会发现看似奇怪的第四点是很临时的在
最後加上去的,这点可以参照。这条修正是在敝届时改订,当时我与社长
蔡琮翔是主要社章更动讨论者,会这样改订是有原因的。
在社长选举部份,原则上就是要避免两组候选人还需要进入第二轮的状况。所
以过去是规定总票数3/5,但是我们将它修正为1/2,另外一点是把原来第
二轮的「相对多数」字眼改为「1/2绝对多数」:
当时原社章规范:
3、候选人必需得
总票数3/5以上方认定当选,否则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人
择期重选,
采相对多数制。
修正後社章规范:
3、候选人必需得
总票数1/2以上方认定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的两组候选
人择期重选,
采1/2绝对多数制。
为什麽要把相对多数改为1/2绝对多数,目的在於和第一轮的规定一致,换
言之是有目的的预设第二轮的选举一定只会有两个人,而这两个候选人的游戏规
则是和第一轮一样。
但因为担心废票的认定上会出现争议,所以在最後定版时临时插进了废票条款
,原因在於废票若不认定为有投票,则可能在扣除废票後使投票率不足导致需要
重选。但是又因为担心若将废票认定为总票数的一部份,则影响到原本希望两组
候选人则不需要第二轮的精神。(但当年未考虑同票数的情形,确实是疏忽,建
议学弟今後将此疏漏补齐)
所以,如果硬是对「总票数」三字做字面解释,未理会第四点的排除规定而将
废票计入总票数,基於社章已改变为「1/2绝对多数制」而不是「相对多数制
」,并且未规定投票仅能有两轮,则若第二轮出现如第一轮一样情形,势必要进
入第三轮,只要结果不改变就以此类推,显然并不合理。
若是要解释第四点废票不列入得票计算是只不列入候选人得票,并不合理,因
为事实上废票本来就无法认定为任何候选人之得票,毋须另外规定。所以特别指
明不列入得票计算,自然是不列入第三点的总票数计算。
所以,基於修正後法规精神为第二轮选制用字与第一轮为一致,而且第四点的
废票排除条款明确说明不列入得票计算,所以无论为第几轮投票,在仅有两组候
选人竞争下,除非同票,否则都应该以票高者为当选。
87届高雄公关 张进逸 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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