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mythekid (山米乐其得)
看板KS92-313
标题有能力就要去改革
时间Fri Jul 3 10:40:01 2009
「真的太超过了!」承办北县父亲性侵女儿四十次的检察官,获知法院无罪判决後,情绪
相当激动,泪水一度在眼眶打转!检察官说,法官指少女内裤上精液反应可能是沾污得来
,认定父亲无罪,但却不调查精液是从何而来,检察官气愤的说「难道精液是女儿自己黏
上去的吗?」
检察官指出,法官不采信少女证词就算了,但难道连肛门采得的父亲DNA,与内裤上的
精液反应,都还不足以判父亲有罪,这样往後的性侵案到底要怎麽办得下去?
一名曾侦办过多起性侵案的检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证据,亲属间更是如此
,仅能靠间接证据与院检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办法定加害人的罪,认为法官拘
泥於少女证词与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见树不见林,欠缺通盘考量。
该检察官举他曾侦办一件两岁半女童遭父亲以手指性侵案件为例,因女童无完整表达能力
,且仅有爷爷奶奶的证词,侦办难度相当高。但他询问专业医师意见後,排除所有导致女
童肛门撕裂伤的可能,包括尿布疹、溜滑梯、卫生纸擦屁股等,才让父亲俯首认罪。
而本案中,法官既无法调查少女内裤上的精液与肛门的DNA从何而来,应用排除法讯问
父亲是否与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梦遗沾污、是否衣物共洗时发生移转等可能性,只
以被告否认曾拿少女内裤自慰,又无自证己罪义务为由,认定与性侵无关,无法令人信服
。
检察官更进一步指出,十二岁少女虽已能清楚陈述事实,但也极可能因为创伤症候群或妄
语症等心理状态,导致证词不一甚至矛盾,法院有必要请专业医疗人员协助监定少女精神
状态,不应断然认定少女证词有瑕疵。
至於承办的检察官,除不满判决外,也对少女安危感到担忧,他说过去曾有父亲性侵女儿
获不起诉後,连忙向社会局要回孩子,他担心本案的受害少女若再与父亲同住,恐怕将再
陷入遭性侵的险境,他只能尽快上诉,希望能有个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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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只会看白痴证据判案的法官,怎麽办?唉...
你叫我投票给让法官法(退场机制)流产的政党,你娘卡好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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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ammythekid 来自: 140.112.248.94 (07/03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