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mythekid (山米乐其得)
看板KS92-313
标题双双对对,万年富贵。
时间Mon Apr 16 19:53:35 2007
国立台湾大学学士班学生修读双主修办法
87.01.09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86152704号函准修订
90.04.02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043875号函准修订
93.07.0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8625号函准备查
95.12.29. 95学年度第1学期第2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 一 条 本办法系依据大学法第二十八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暨学位授予法第四条
等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各学系学士班学生,其前一学年每学期学业成绩平均达七十五分以上或成绩名
次在该班学生人数前百分之二十以内(各学系有更严格规定者,从其规定),自二年级起
至修业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得申请修读其他学系为加修学
系,并以核准一学系为限。
第 三 条 学生申请修读双主修,应於本校行事历规定之申请期限内,依公告方式向教务
处提出,经承办人员查核并送相关学系系主任及院长同意後,转请教务长核定。
第 四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应修满本学系规定之毕业应修科目学分,及加修学系全部系
订必修科目及指定选修学分,始可取得双主修毕业资格。
第 五 条 加修学系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仍应依照规定修习。
第 六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其已修习及格之本学系系订必修科目若与加修学系系订必修
科目性质相同者,由加修学系决定得否兼充为加修学系之科目学分;其已修习及格之加修
学系系订必修科目若与本学系系订必修科目性质相同者,由本学系决定得否兼充为本学系
之科目学分。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学分不足者,应指定替代科目以补足所差学分,并
检具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备查。
前项兼充科目不得超过加修学系系订必修科目学分总数之二分之一。但九十二学年度以前
核准修读双主修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每学期所修本学系与加修学系课程,学分与成绩应合并计算
;其选课与成绩,应依照本校学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已符合本学系应届毕业资格,但未能修毕双主修科目与学分
者,得向教务处提出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之申请。
前项申请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第一学期应於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第二学期应於五
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一、经硕士班入学考试列为备取生者,至迟应於接获确定递补录取通知之翌日起 五个
工作日内提出。
二、因所选双主修科目成绩不及格,导致无法取得本学系及加修学系毕业资格者,至迟应
於该不及格科目成绩上网公布之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检具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者。
第 九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如拟更改加修系(组)别,应向教务处申请放弃该系(组)
修读双主修资格之後,再依第二、三条之规定申请修读其他系(组)。
第 十 条 学生不得以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为由,於加退选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补办退
选、停修。
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後,其已修习及格之加修学系科目学分是否采计为本学系选修学分,
应经本学系系主任认定。
第十一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经延长修业年限二年届满,已修毕本学系之应修科目与学分
,而未修毕加修学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者,得再延长修业年限一学期或一学年,若仍未能修
毕加修学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者,则以本学系资格毕业。
第十二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於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及格学分数达退学规定者,若已修
毕本学系应修毕业学分,则取消其修读双主修资格,以本学系资格毕业。
第十三条 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者,其已修及格之科目与学分如已达辅系规定,得准核给
辅系资格。
前项核给辅系资格者,已采计为辅系之学分,不得重复采计为本学系应修毕业学分。
第十四条 他校修读双主修学生转学本校後,如愿继续修读双主修者,应依规定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其历年成绩表及相关之证明文件,均应注明加修学系名称。
但放弃、取消修读双主修资格或退学者,其历年成绩表及相关之证明文件均不予注记加修
学系名称。
第十六条 修毕双主修学系规定之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取得双主修毕业资格者,其本学
系学位名称与加修学系学位名称并列於其学位证书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规定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後,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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