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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mibow (MIBOW) 看板: part-time 标题: [论述]校内工读的三个诉求(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时间: Tue Sep 4 12:15:32 2007 校内工读生的三个诉求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2007.9.3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校内工读,究竟何时才落实最低时薪95元?究竟是否能获得法定劳动保障?七 月一日调涨基本工资以来,掀起了对这问题的讨论,教育部与劳委会也承诺将召开会 议厘清问题。但是,过了两个月,大专学生暑假也渐渐进入尾声、准备返校,相关问 题还是模糊不清,官方似乎又想虚应故事,继续让日渐增加的校内工读生们,投入一 份缺乏应有保障的工作中。保守估计,以台湾160间以上的大专院校量、共100万名 以上的大专学生,现职的校内工读生至少超过1万名,并且在「劳动弹性化」、「缩编 正职、采用兼职」的趋势下,人数持续增加,不论站在劳动保障或教育的立场,政府 不是该积极重视这群人们吗?岂可继续使其成为暧昧不明的「二等劳工」? 尽管教育部日前以台高(四)字第0960115873号函向公私立大专院校要求:「为 配合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於96年7月1日起调整劳工基本工资,落实工读金制度照顾 学生之目标,本部已请各大学校院检视并修正校内工读金给付标准为每小时95元 起。」,然而,校内工读的问题,仍然没有获得清楚的界定,工读生究竟是否享有完 整法定劳动保障(如最基本的校方是否应替其保劳健保),教育部与劳委会也一再以 「要看有无合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此种抽象语言推托了事,始终不愿积极保障校内 工读生,甚至任由诸多学校仍以时薪70-80元雇佣学生工作。许多学校 甚至回应询问的学生:「不能接受这样的薪水,你就自己到学校外去找。」、「要调涨 的话,我们就把工作时数给减少,反正也一样」,完全尚失「校内工读」是为了让弱 势学生们能在相关良善的环境中、维持基本生活并顺利完成学业的美意,校方的说 词,反而比雇主更像雇主。难道,真的要逼到学生公开抗议才愿改善吗? 站在扞卫各种青年劳动者权益的立场,以及基於近千名校内工读生在网路上的连 署支持(参见【校内工读生,时薪要95!全国连署】 http://campaign.tw-npo.org/2007071120350500/index.php?serial=2007071120350500)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在此向官方与各大专院校提出三点声明: 一、校内工读本来即是雇佣关系,不分公私立,适用劳基法! 究竟校内工读是否是雇佣关系?民法第482条其实写得很清楚:「称雇佣者,谓 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间的关系是一方要在一定时间内为另一方工作,以换取报酬,自 然就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当然也该适用劳基法的诸多保障。虽然是「学校」雇佣「学 生」,而且有些是公立学校、有些是私立,但其实只要工作上符合一般雇佣劳动「领 钱、受监督支配得工作」的「劳动从属性」,又无涉公务员、教职员等的特殊法令规 范,就是私法行为上的雇佣关系。除非,所谓的校内工读生们是领了一笔助学金,而 未必会有工作义务,这样就是一种如同被发放政府福利津贴的「给付行政」关系(特 别若是公立学校即是),就并非雇雇关系。(早期的部分研究生们即有这样的特质, 每个人每月可领一笔钱,但未必要被安排工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当然,现在多已 变质为不工作、不能领钱的雇佣关系。) 所以,不工作、不能领钱的校内工读生,这基本性质没有改变,再怎麽特殊,还 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该适用劳基法,享基本工资、劳健保、劳退金、加班费、资遣 费…等规范保障,怠无疑义。然而,劳委会日前引用过去民国八十六年的解释令回答 说:「公立学校校内工读生,除非是技工、清洁员、司机此三类工作,否则都不适用 劳基法保障。」根本是误用解释,所谓的过去解释令的「技工、清洁员、司机」此三 类工作是一种「例举」,要涵摄的对象是「非教职员的校内劳工」,以和受教师法与 公务员法保障的「教职员」区隔,让其受劳基法保障。此种无正当理由、也不合法令 目的的「限缩解释」方法,岂不是要让校内工读生成为二等劳工,不需为其保劳健保、 提拨退休金,有意使学校大幅减低人事成本吗? 二、工读制度与奖助学金不可混为一谈! 如同前述,有些学校会说:「校内工读生领的是助学金,和一般人员不同,所以 当然不是雇佣关系,可不受劳基法或基本工资保障。」,这种说法明显犯了法学推论 上的错误。校内工读生和学校是否是雇佣关系,不是依据给薪或预算上的「名义」, 而是要依据其「实质契约关系」究竟为何而定。否则,所有雇主日後发薪水都称此为 「生活费」、「维生费用」,而非「工资」,难道这样就可以躲避劳基法的规范吗?所以, 即使是用「助学金」的名义,只要双方的相互关系如同一般的雇佣关系,就是法律上 的雇佣劳动。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为奖助学金「正名」:既然是「奖助学金」,其本身的性质就 是一种和负担劳务无关的「津贴」或「补助」,没有叫领取人得工作的权力。举例来 说,我们无法想像,领取老人津贴的人们,被要求要每月义务工作一定时数才行领取 津贴。如果真是如此,这就是一种「工作」了,不是「津贴」。所以,校内工读如果 有劳动义务,其经费来源本来就不可以是所谓的「奖助学金」,而该是一般的「人事 预算」。教育部规定要从学杂费中提出百分之三的经费当「奖助学金」,是要其用来「直 接补贴」给家境清寒的弱势学生、或其他能维持学生生活所用,岂可任意挪移预算、 并替学校产出大量的义务劳工?不论就法律关系或规范目的,都说不过去。 更进一步谈,目前日益增加的研究生,也不断发生了「必须负担劳务,但助学金 日益短少」的现象。除了因为研究生数量扩张使然,我们认为,「研究生工读」(如担 任教授助理工作)之经费,必须与奖助学金脱钩,回归学术助理费用或人事预算,才 能扩大其薪资来源,而非同一个饼由更多人分食。 三、每人最高工作时数不得减少!争取维生薪资! 正因为校内工读的经费本身与奖助学金必须切割才合法合理,所以当有学校反驳 道:「因为奖助学金来自学杂费的百分之三,数额有限,如果要调高校内工读的薪资, 必须要调高学费、或得减少工作时数。」,显现出其是何等无理。更何况说,目前诸 多学校采取「劳动弹性化」、「缩编正职、采用兼职」的趋势,根本是将正职员工的工 作交给工读生做,以此大幅减少人事成本。倘若再仅以奖助学金作为校内工读生的薪 水,以调高将减少时数威胁其接受低薪的话,学校岂不是平白赚到廉价劳工,却不用 负担任何义务责任吗?是故,为了让「调涨基本工资」能回馈到校内工读生身上,我 们不但要求学校必须履行劳基法上的诸多义务(包括依法替其投保劳健保、提拨劳退 金、给予加班费、给薪年假…等),同时,我们要求校方不得任意减少工读生最高工 作时数,来变相规避基本工资成本。 我们的要求合理吗?我们认为这必须回到校内工读本身的「制度目的」来谈。学 校的确可能没有资源和能力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工作机会,且给予其优渥的薪资。并且 在资源有限的状况下,增加个人的工资,的确可能会排挤到其他人的工作机会。然而, 校内工读的目的若是在於提供「弱势学生」一个相对优良的环境,一边工作维持生活、 一边顺利完成学业,那麽,给予其能有足够维持正常生活的「维生薪资」(living wage )、 以及「维生工作机会」,就是一个相当值得讨论的议题。尽管薪资还无法提高到足以 保障「维生」,至少学校不得任意地以基本薪资调涨为由,减少其可工作时间(一位 校内工读朋友甚至以「学校恶意剥削」,来描述这种作为),让调涨基本工资的果实可 落实在其身上。何况多数学校透过缩减正职的浪潮,已大幅减少了人事预算,怎可还 二度剥削校内工读生、使其2个人做3个人的工作呢? 总结来说,我们要求校内工读生与学校的关系必须「正常化」,既然是必须工作 才有薪资,就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为了平衡劳资间不平等的地位,也该适用劳基法、 获得相关劳动法令之保障。不只是基本工资、还有加班费、劳健保、劳退金…等,都 该适用。虽然通常来说,校内工读的时间总是短暂,流动性相当高,但这往往也是许 多人的第一份工作,如果学校基於教育者的心态,在校内就让工读生完全了解、也依 法适用工作上的应有保障,其出了社会自然也会习惯地要求法定的加班费、劳健保、 劳退金…等,让法令保障真正能落实,改善整体台湾劳工的生活。 --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申诉专线:0982-121-823 申诉Email:[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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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queen:我们学校8/1号就已经是95$/h了不过学校的工读也不好抢阿~ 09/05 01:19
3F:→ shainana:学校时数 因为时薪提高 变的超少!!!! 我要抗议啊 09/05 13:02
4F:→ shainana:时数少到薪水总和比以前80还少 = = 变相剥削 我呸!! 09/0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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