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oosh (大王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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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外劳在台工作年限 9年延至12年
时间Sun Jan 22 13:02:00 2012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858419.shtml
外劳在台工作年限 9年延至12年
【联合报╱记者黄驿渊、程嘉文/台北报导】 2012.01.20 02:45 am
新修正的就业服务法,包括看护工及产业外劳,在台最长年限由现在的九年延为十二年,
雇主皆表欢迎,劳团同声批评。
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临时会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修正案,外劳在台工作累计年限,由现行九年延长
至十二年,适用范围不限「家庭监护工」,包括海洋渔捞及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等产业
的蓝领外劳统统适用。
这项修法,因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长陈长文曾以「极重度残障儿子的爸爸」身分疾呼修
改,引起社会关注,所以又被称为「陈长文条款」。
不过,三读通过的条文,适用范围从原先陈长文提出的「看护工」,放宽至产业蓝领外劳
,不仅蓝营内部曾出现杂音,绿营立委更以影响本国劳工权益等理由坚决反对,最後动用
表决才通过。
去年一月,联合报报导陈长文以一个「极重度残障儿子的爸爸」身分,勤跑立法院游说修
法。当时因照顾陈长文儿子「文文」的外籍看护工作已届满九年将离台,但文文几近全盲
,合并肢体和语言的障碍,都靠菲律宾籍看护「普丁」照护,陈长文当时形容普丁「比家
人还亲」。但普丁已在去年期满返国,没等到修法通过。
事隔一年,赶在本届立法院最终一会期结束前,终於在昨天临时会表决通过。
图/联合报提供
国民党立院党团强调,现行就服法规定外劳在台工作仅能停留九年,导致部分优秀的外劳
期满後必须离台,反而成为南韩、新加坡等国挖角对象,修法後,可避免此弊病,另可减
少训练成本、避免空窗期,也可降低仲介费。此外,延长外劳在台工作年限也让外劳可训
练成熟的工作经验,减少意外事件,也增加外劳认同、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外劳逃逸件数
。
至於外界担忧影响本国劳工权益,劳委会官员指出,就服法原本对於工作年限的规定,就
是一视同仁,没有区分不同类别;只要在台外劳的上限数字不开放,即使延长外劳工作期
限,也只是减少业者换人的频率,整体职缺数没有改变,不会冲击本劳权益。
此外,临时会并三读修正就服法第五十五条,下修外劳雇主缴纳就业安定费滞纳金的费率
,比照劳保费、健保费的滞纳金,由现行百分之一下修至百分之零点三,加徵滞纳金也由
现行一倍下修至应纳费额的百分之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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