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yabusa (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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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双重国籍案 李庆安无罪定谳
时间Thu Nov 3 21:45: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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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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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前立委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二审日前改判无罪,台湾高
检署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的上诉「显为法所不许」,今天将上诉驳回,全案
定谳。
李庆安被控担任台北市议员及立委期间,隐瞒美国国籍,诈领公职薪资等约新台币1亿余
元,检方依刑法诈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将李庆安起诉。法院一审判2年,二审改判
无罪。高检署日前上诉最高法院。
高检署的上诉理由认为,虽然北检起诉时认为李庆安不是公务员,但高院於辩论时,审判
长对李是否有公务员身分讯问时,检察官、被告及律师均答称「具有公务员身分」,但高
院却未就这部分与原起诉不同加以厘清。
此外,高检署认为,李庆安具公务员身分自应成立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
物罪」,即便公职身分无效,也应成立刑法诈欺罪等,高院却做出无罪判决,有违论理法
则,因此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指出,李庆安被控诈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属於刑事诉讼法第376条所列
案件,经二审判决不得上诉第三审;司法院释字第60号解释意旨则提到,若有争执,当事
人应在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李庆安案第二审上诉及辩论终结前,始终没有对李庆安被诉的犯
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任何争执,也就是未对案件是否属刑诉法第376条有所主张,所以二审
法院撤销第一审的有罪判决,改判无罪时,即已确定。
最高法院指出,尽管高院在审理期间曾询问李庆安在台北市议员、立法委员期间有无公务
员身分,检察官虽说「具有公务员身分」,但没有对李庆安被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任
何争执或主张,检察官上诉显然为法所不容,应予驳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决书中虽记载「检察官得上诉」,但不能变更法律明文规定,作
为检察官上诉三审的依据。1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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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q1234:看来那二十几位前朝双重国籍的高官立委现在 111.254.145.3 11/04 19:50
2F:→ q1234:可松口气了 .... 111.254.145.3 11/04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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