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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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李庆安一案...
时间Fri Jun 6 22:42:43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本来就不是法条用的字...
: : 国籍法规定是在就任时就要办理外国籍丧失,所以如果立委已经上任
: : 後才去办理国籍丧失,发现时虽没有外国籍,一样违反国籍法
: : 立委资格一样需解除.....这样"曾"具有外国籍的意思看懂了吧...
: : 不是要整个立委任期内都有外国籍才违反....
这跟是不是同一任期无关,既然已经提出证明文书
除非有再取得他国籍,否则并无再提出证明文件的必要
也就是如果在1990 提出失效文件,那除非有1990後再取得他国籍的证据
当然无须再为提出....
: 争点应该在於不同届立委是否视为"同一公职"之延续?
: 甚或连市议员也计入同一公职?
: 阁下把不同届公职视为同一公职
: 在下则认为重新上任即为新任公职
: 因为一般立委如果任期结束,若未参选并当选下届立委,
: 即自动解职,不须经过辞职或免职之法定程序,
这可不一定,如果有打公法上不当得利(?)
有可能需要程序上确认他的委员资格不存在
: 且上届立委身分并无法律上优待帮助其续聘为後一届立委,
: 而就其职权言,立法院换届,更是届期不连续,法案都须重新来过
: 本届立委公职自97年2月就任,
: 自应视其於就任公职当时(97年2月)是否具有外国籍,
: 若就任公职时已无双重国籍身分,自无该条适用
: 李庆安或者未否认其在市议员之前曾经有外国籍,
: 但他却明确否认其就任立委时具有外国籍,
: 为何同样是李庆安自我表述,有些人只选择相信前者,而不相信後者?
因为自认的效果并不相同,他自认有外国籍只是不争所以毋需提出证据
如果将来因为解职而进入行政法院审理(?)法院仍须本职权调查
而既然当事人双方就自认事项没有争议,法院又无反证下通常
这个自认在法律上会被推定有效,所以具有外国籍,
而他自认外国籍失效,在法规上国籍失效需提出证明文件,
未提出证明文件推定他的外国籍仍为有效。
: 要就都别相信或臆测,让其他证据说话
: 看看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外国籍
如果他主张自始无外国籍.....那的确是要先证明有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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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2:43)
1F:推 moondark92:是否同一任期决定所谓"就任"之时间点 06/06 22:57
2F:→ moondark92:怎会无关? 06/06 22:58
3F:→ moondark92:那阁下认为李庆安此时之公职算何时就任的? 06/06 22:59
当然自他宣示就任本届立委起算.....
因为她从来没有提出过"国籍丧失"文件....
如果他可以提出他在担任议员或是前N届立委时已经提过证明文件
自然可以阻断他自认曾有外国籍,而外国籍已失效...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