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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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李庆安一案...
时间Fri Jun 6 19:28:24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李庆安今天如果已经不具立委身分,虽有外国籍或曾具外国籍
: ^^^^
: : 当然就不需要依国籍法由立法院决议解除立委职务.......
: : 然而若为确认他的立委身分是不是曾经存在,行政法上只要有
: : 确认利益仍可提起确认,所以是不是可以在他卸任後再确认
: : 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 曾具二字好像是阁下自己加上去的吧
本来就不是法条用的字...
国籍法规定是在就任时就要办理外国籍丧失,所以如果立委已经上任
後才去办理国籍丧失,发现时虽没有外国籍,一样违反国籍法
立委资格一样需解除.....这样"曾"具有外国籍的意思看懂了吧...
不是要整个立委任期内都有外国籍才违反....
: 那军人婚姻条例中
: 是否也把军人扩充适用有"军人身分或曾具军人身分"
当然会"扩充"到"曾具军人身分"
一个非现役军人在当军人期间结婚违反该法第三第四条
他的婚姻会无效..
基本上你把"行为时"跟"发现时"搞清楚就知道了
因为规范的都是"行为时"!所以之後发现当然可以用"曾"
而这个曾就是指"曾在当兵"期间"曾结婚"
: 该条两个要件,二者地位相当,必须都成立方有後续适用
: 1.兼具外国籍身分
: 2.立委身分
: 若李庆安自认其就任本届立委时已不具有外国籍身分,
^^^^^^^^
: 为何还会受该条约束?
她是自认具有外国籍但是已经失效,但是在外国籍的失效上
必须有文件证明,而不是以"自认"! 不然每一个官员只要
自认丧失外国籍这条法规根本没有效果...
所以你是这麽解释的吗?
: 阁下对2就不去扩大到"曾具立委身分"
不具立委身分那句不就是意指曾任立立委而现不具立委身分...
: 为何对1就擅自加上"曾具"二字???
: : 上面的文章说的是立法院清查决议,而李委员自己声明
: : 如果立院怎麽决议她就怎麽做,那自然可以透过此法取得授权
: : 当然如果决议而李委员仍不愿意?那麽立法院是不是可以依
: : "立法委员行为法"就委员不遵守决议进行惩戒?
: : 第 7 条 立法委员应秉持理性问政,共同维护议场及会议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其他违反委员应共同遵守之规章。
: : 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
: : 而交出证明文件本来就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新增加的义务
: : 而不交出证明文件当然可以"推定"其外国籍尚未消失,他如果要证明
: : 已经失效自然需要提出他证...
: : 国籍法属行政法规,并不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直接拿来套?
: 是阁下拿杀人来类比的...
是拿来类比,不过不好意思你的类比却是错误
杀人嫌犯--->侦查审判--->定罪-->处罚
违反国籍法--> 侦查工具??? --->处罚
现在欠缺的是侦查工具,而不是某人类比的现在要"增订"处罚
很简单如果修法说测谎可以成为侦查工具结果具证据能力,
那麽现在进行中的案件可不可以采取测谎作为证据?用来证明
犯罪事实?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并没有变更法律上犯罪构成
要件及刑罚。
: : 不是因为"不配合,无法强制"而视同有罪
: : 而是因为没有交出"证明失效"文件,而证明失效文件是当事人有义务交出
: : 今天是当事人没有尽到举证失效的责任....
: 在此之前,得要先能证明其本届立委就职时具有外国籍身分
你现在才跳针回来这里? 要不要看前面的讨论
前面已经说了立委如果争执她从来不具外国籍
那的确是立法院要先证明他"曾"有过外国籍的
: 另授权书部分填不填都没差罗,此部分甭修法了...
怎麽会没差,在外国籍的查询,多数国家都要当事人授权才可进行
如果没有授权,将使国籍清查几乎不可能,而在过去认为官员会配合
无须立法加以规定细节,结果看到这些人一个个都不配合下,唯有
明文规定授权文书或是在任职前即进行清查而非切结,否则岂非
一皮天下无难事?特别是若为任期制官员更无法以行政用人权任意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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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1F:推 moondark92:所以不填授权书视同犯罪? 06/06 22:06
不要自己掰了? 这是你自己说的 我可能来没说
2F:→ moondark92:既应任职前填授权书,那麽没道理要已任职者回溯生效 06/06 22:07
这不是回溯生效的问题,而是本来就规定要缴证明文件没缴...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2:28)
3F:推 moondark92:授权书是原法未定的唷,按阁下新法应"任职前"填授权书 06/06 22:34
4F:→ moondark92:所以如果有证据说他有外国籍,该交的是证明,非授权书 06/06 22:35
5F:推 moondark92:要求"已任职"者填"任职前"应填的文书,没回溯? 06/06 22:38
??? 既然本届已经就职这是事实状态,你有时光机可以回到就职前签?
立法当然不是针对本届,而是针对所有受国籍法限制之公职人员
本届立委可以决议立院自己清查就可以了....(这前面也说过了)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