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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事实上在李未否认或不争曾有外国籍下,立院只要决议因为没有交失效出证明文件 : : 而解除职务,当然李可以否认自始未取得外国籍,那到时立法院就还要先证明 : : 她曾有外国籍.... : : 国籍法 20条 : :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 : ^^^^^^^^^^^^^^^^^^^^^^^^^^^^^^ : : 於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於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 : :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 失效证明文件的提出,这项规定是不是可以视为举证责任倒置? : : 或许到时可以在行政法院争执 : 当拟任本届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之时(今年2月) : 若已不具外国国籍,自无此条之适用, : 李庆安早已否认其拟任此届公职之时(97年2月)仍具外国籍 : 举例来说,曾志朗下次若再任公职,是否须要再次於 :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已经提过证明文件当然无须再次证明, 除非在下次任公职前的期间他又再次取得外国籍过 那自然他必须再次取得证明文件 李委员现在是未曾提出过她丧失外国籍的证明文件..... : 同时提供另一个已废止法律条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030015 : 军人婚姻条例 第5条 : 军人之结婚,最迟应於一个月前缮具结婚报告表,报请核淮後行之。於报 : 请後届满三十天,上级主官未做成不准结婚之决定并予通知理由者,视同 : 核准。 : 不知阁下以为,军人退役後,是否因"曾经"是军人,仍要受此条约束? ??? 限制的是军人,你退役後才结婚当然不受限制;如果当兵时结婚, 但是在结婚当时没报准效果是依12条经行政处分补办申请手续,但是如果 军人结婚还有该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就算你退伍了你的婚姻还是无效 如果没有3,4条情形仍然可以行政处分,只是就算不补办手续?法律上并 没有规定婚姻效果,那麽依第一条规定就依民法仍然有效.... 第 12 条 军人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而结婚者,除经查明有前项之情形外,应予行政处 分後,准许补办申请手续。 李庆安今天如果已经不具立委身分,虽有外国籍或曾具外国籍 当然就不需要依国籍法由立法院决议解除立委职务....... 然而若为确认他的立委身分是不是曾经存在,行政法上只要有 确认利益仍可提起确认,所以是不是可以在他卸任後再确认 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 : 被告当然有缄默权,但是同样的法院也是有强制处分权 : : 请自己参阅刑事诉讼法包含搜索/扣押/监定/勘验 : : 都可以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就进行... : : 随便举几条给你 : : 刑事诉讼法205-1 205-2 都可以进行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手段 : 当然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手段 : 但是否包括强制要求当事人签立违反意愿之授权书? 上面的文章说的是立法院清查决议,而李委员自己声明 如果立院怎麽决议她就怎麽做,那自然可以透过此法取得授权 当然如果决议而李委员仍不愿意?那麽立法院是不是可以依 "立法委员行为法"就委员不遵守决议进行惩戒? 第 7 条 立法委员应秉持理性问政,共同维护议场及会议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其他违反委员应共同遵守之规章。 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 而交出证明文件本来就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新增加的义务 而不交出证明文件当然可以"推定"其外国籍尚未消失,他如果要证明 已经失效自然需要提出他证... : : 谁要违反程序正义了? 不要自札稻草人.... : 刑事诉讼法既无强制填授权书之强制手段条款 国籍法属行政法规,并不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直接拿来套? 而关於国内文书本来就可以透过强制手段取得 今天是因为外国文书要当事人授权而不能透过外交途径取得 所以才说要立法让20条的规定能够被确实执行 可是谁告诉你是要回溯处罚?解职跟禁止规定早已经存在了... : 此种做法难道不违背程序正义? : 再说了,还是同一个问题, : 若当事人拒不配合,亦无法强制时(填授权书者) : 是否视同有罪? 不是因为"不配合,无法强制"而视同有罪 而是因为没有交出"证明失效"文件,而证明失效文件是当事人有义务交出 今天是当事人没有尽到举证失效的责任.... -- 国籍法在民国90年就已经有丧失外国籍文件规定了...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801.asp?lsid=FL002315&ldate=20010620 民国89年就已经有禁止双重国籍规定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801.asp?lsid=FL002315&ldate=2000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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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13:58)
1F:推 lollygagger:这篇专业!! 06/06 14:42
2F:推 moondark92:自己修法加上"曾具"外国国籍者!? 06/0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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