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yoruru (哇系笨阿佑)
看板KMT
标题Re: [讨论] 李庆安一案...
时间Fri Jun 6 11:52:52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事实上在李未否认或不争曾有外国籍下,立院只要决议因为没有交失效出证明文件
: : 而解除职务,当然李可以否认自始未取得外国籍,那到时立法院就还要先证明
: : 她曾有外国籍....
: : 国籍法 20条
: :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
: ^^^^^^^^^^^^^^^^^^^^^^^^^^^^^^
: : 於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於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 :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 失效证明文件的提出,这项规定是不是可以视为举证责任倒置?
: : 或许到时可以在行政法院争执
: 当拟任本届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之时(今年2月)
: 若已不具外国国籍,自无此条之适用,
: 李庆安早已否认其拟任此届公职之时(97年2月)仍具外国籍
: 举例来说,曾志朗下次若再任公职,是否须要再次於
: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 同时提供另一个已废止法律条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030015
: 军人婚姻条例 第5条
: 军人之结婚,最迟应於一个月前缮具结婚报告表,报请核淮後行之。於报
: 请後届满三十天,上级主官未做成不准结婚之决定并予通知理由者,视同
: 核准。
: 不知阁下以为,军人退役後,是否因"曾经"是军人,仍要受此条约束?
立院可以去调查该年李庆安任议员时,
是否曾在一年之内出示放弃该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若无,就必须认定"口头上"告知已放弃是否符合程序
若当年就已经出示"证明文件"此刻自然不需要再次出示
而李委员一样可以出示该年的放弃文件
但他没有
: : 被告当然有缄默权,但是同样的法院也是有强制处分权
: : 请自己参阅刑事诉讼法包含搜索/扣押/监定/勘验
: : 都可以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就进行...
: : 随便举几条给你
: : 刑事诉讼法205-1 205-2 都可以进行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手段
: 当然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手段
: 但是否包括强制要求当事人签立违反意愿之授权书?
: : 谁要违反程序正义了? 不要自札稻草人....
: 刑事诉讼法既无强制填授权书之强制手段条款
: 此种做法难道不违背程序正义?
: 再说了,还是同一个问题,
: 若当事人拒不配合,亦无法强制时(填授权书者)
: 是否视同有罪?
现今法律对於李庆安之前的问题当然是没有办法
但仍可补足这届立法委员认定的规定
若无法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已放弃他国国籍时,即丧失立委资格
这点当然需要当选人自己去做
就没有强迫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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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0.29.254
1F:推 moondark92:若本届立委当选之时已不具外国籍,自无该条适用 06/06 17:35
2F:→ moondark92:别自己修改国籍法加上"曾具"二字唷 06/0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