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dark92 (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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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李庆安一案...
时间Fri Jun 6 06:24:41 2008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 请问刑事诉讼法有没有哪一条是可以强制被告签同意书的?
: 事实上在李未否认或不争曾有外国籍下,立院只要决议因为没有交失效出证明文件
: 而解除职务,当然李可以否认自始未取得外国籍,那到时立法院就还要先证明
: 她曾有外国籍....
: 国籍法 20条
: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
^^^^^^^^^^^^^^^^^^^^^^^^^^^^^^
: 於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於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失效证明文件的提出,这项规定是不是可以视为举证责任倒置?
: 或许到时可以在行政法院争执
当拟任本届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之时(今年2月)
若已不具外国国籍,自无此条之适用,
李庆安早已否认其拟任此届公职之时(97年2月)仍具外国籍
举例来说,曾志朗下次若再任公职,是否须要再次於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同时提供另一个已废止法律条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030015
军人婚姻条例 第5条
军人之结婚,最迟应於一个月前缮具结婚报告表,报请核淮後行之。於报
请後届满三十天,上级主官未做成不准结婚之决定并予通知理由者,视同
核准。
不知阁下以为,军人退役後,是否因"曾经"是军人,仍要受此条约束?
: : 被告是否有缄默权?
: 被告当然有缄默权,但是同样的法院也是有强制处分权
: 请自己参阅刑事诉讼法包含搜索/扣押/监定/勘验
: 都可以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就进行...
: 随便举几条给你
: 刑事诉讼法205-1 205-2 都可以进行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手段
当然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手段
但是否包括强制要求当事人签立违反意愿之授权书?
: 谁要违反程序正义了? 不要自札稻草人....
刑事诉讼法既无强制填授权书之强制手段条款
此种做法难道不违背程序正义?
再说了,还是同一个问题,
若当事人拒不配合,亦无法强制时(填授权书者)
是否视同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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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经济第二, 别让我们饿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们来公投
民族主义第四, 愿中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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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oondark92 来自: 123.193.130.67 (06/06 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