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奚我后 其后来苏)
看板KMT
标题[心得]王幸男的草案
时间Fri May 30 14:57:50 2008
我印象中最有争议是这几条:
第三条
本条所称戒严时期政府违法系指戒严时期统治者透过公务员或
公权力所为之违法逮捕、滥权追诉、枉法裁判、凌虐人犯、违
法行刑、杀人之犯罪行为,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第四条
依本条例所为之刑事责任诉追、审判,不适用刑法第八十条
至第八十三条追诉权时效消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三百零三条关於被告死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本文
相关规定。
前项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条例所为之诉追、审判程序不因而
停止,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
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
第五条
除前条外,依本条例所为之法律责任追究,不适用相关法律时效
消灭之规定。
依本条例所提起之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经法定程序确认
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及应赔偿金额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据二二八事件
处理及赔偿条例或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赔偿条例获得
补偿者,应扣除之。国家於已支付之补偿金额限度内,对损害赔偿
义务人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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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看大概只是对一些具体案例事实中的被告进行追诉,距离
杀光外省人差太远.
对於1949年以後来台且并非任职於情治单位的外省人来说,根本
跟他们一点不搭嘎.特别是张敏之这样的家属,更不可能被处理.
去年我看到这条新闻时的看法是,可能有机会追究到我.
因为我爷爷在228期间在长官公署的警务处保安科任职,虽然职司
遣送日侨回国,业务跟第三项所列举完全无关.但是大概还有机会被
这些狂人列为被告.
可我坦白告诉你,老子根本没在怕的.假如真要我去代为行使被告
诉讼法上之权利,那我就上法庭端出我能掌握到的证据,顺便给他们
一顿痛斥,我还求之不得.
所以我不晓得小理你何必把问题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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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谓"刀帅连",指的是中原野战军独立二师139团3营9连.1948年淮海战役
期间,该连49名官兵奉命坚守汶河南岸旧窑场达12小时.在连长谷子地同志指挥下
,共打退蒋军3次进攻,击毁敌坦克两辆.出色地完成了掩护主力撤退的阻击任务.
战後野司首长为了表扬这种敢於与敌人拼刺"刀"的精神堪为全军表"帅",授予
该连"刀帅连"的称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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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1F:推 jsports1:我期待哪个亲绿的法学教授来为这种搞笑的条文辩护一下 05/30 15:00
2F:推 seafood:把你爷爷的日记书信回忆录都交出来做研究吧 05/30 15:01
在我祖父母都谢世後,他们的故居被我的伯父母继承,印象中这些旧文件都被
清掉了,当时我刚好在外县市念书.我知道此事的时候痛哭流涕了一阵子.
楼上您认为我会不晓得此事在近代史的价值吗?还有的话我早就送近史所了.
如果我外公百年後,我会尽力保存他的相关文件,请问您能推荐送给哪个单位
最好吗?交出来做研究,具体要给谁?
3F:→ jsports1:最好笑的二点:1、以已死亡者为被告 2、代行诉讼法上权利 05/30 15:01
4F:→ jsports1:这二点能过关的话 刑诉整本请王委员重写好了 05/30 15:02
5F:推 starcloud:有没有KMT部分支持者到现在还在吵这个的八卦啊 05/30 15:03
6F:推 molom:干麻无缘无故扯到你爷爷. 05/30 15:40
7F:→ molom:辩来辩去,把你爷爷扯来扯去,不是很不孝吗? 05/30 15:41
有什麽好不孝的,我爷爷在我小时再三强调,千万不要跟人结下血仇,得饶人
^^
处且饶人,人的脑袋.他自己也因为这样身体力行,228时有台籍朋友掩护,毫发
无伤.
所以我敢大声出来说,有些228的历史,恐怕是掰的.
显然有的人一直考不上律师,怕是其来有自.
※ 编辑: armed 来自: 210.69.13.1 (05/30 17:05)
8F:推 roxinnccu:to 刀某:你爷爷搞不好在你背後,而且非常火 05/30 17:20
9F:→ roxinnccu:火你这个不肖孙,把他讲的话当放屁.... 05/30 17:21
如果我把你roxinnccu给宰了,那才会这样.
10F:推 molom:那228後来的清乡,你爷爷还在遣送日侨吗? 05/30 18:07
大概送到1947年中省政府成立吧.
※ 编辑: armed 来自: 140.112.4.234 (05/30 20:04)
11F:→ HIV:王幸男是白吃大家需要理他吗 05/31 01:54